关于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托养工作实施方案例文
为稳步解决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特殊困难,根据《x省残疾人保障条例》《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指导意见》《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做好残疾人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大工作力度、加强顶层设计、丰富设施供给、提升服务水平,逐步构建供给多元、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照护托养制度,不断满足贫困重度残疾人多层次多元化照护和托养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责任共担。发挥政府在规划制定、政策 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统一部署、协调推进。明确政府、家庭和社会责任,形成政府兜底线、部门履职责、家庭尽义务、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实事求是、有力推进。紧密结合我县开展照护和托养工作的现实基础,有力、有效、有序推进残疾人照护和托养。
——坚持需求导向、精准实施。根据贫困重度失能残疾人需求和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因人分类施策。
三、对象管理
(一)明确实施对象范围。原则上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可纳入照护和托养范围:
1.具有户籍;
2.年满 xx 周岁;
3.原建档立卡人员;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精神、智力和肢体残疾人;
5.未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6.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x项指标,有 x 项(含 x 项)以上不能达到的重度失能残疾人。
(二)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完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按省、市要求,协助建立市、县、乡镇(场)三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审批通过的残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建立残疾人对象退出管理机制,因死亡或其他因素不再符合照护和托养条件的,应及时做好退出管理。
(三)建立能力评估机制。建立残疾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机制,完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申请照护和托养服务的残疾人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四、服务形式及补贴标准
残疾人照护和托养工作实行居家照护为主,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为辅的工作模式。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根据需要申请居家照护、日间照料和集中托养中的一种服务。
(一)居家照护
1.承接主体: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亲属、邻里或社会组织。
2.服务内容:(x)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居家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心理慰藉等服务;(x)督促照护对象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履行义务和责任。
3.补助标准:对提供居家照护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xxx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日间照料
1.承接主体:鼓励有条件且服务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区,整合现有设施资源,按标准新建或改建日间照料场所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站点。
2.服务内容:分别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3.补助标准:对提供日间照料服务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xxx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集中托养
1.承接主体:在残疾人康复托养中心、民办托养中心、公办养老院等机构。
2.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智力、肢体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和康复服务。
3.补助标准:在公办残疾人综合托养服务机构和养老机构托养的,按每人每月不低于 xxxx 元标准给予补助;在农村公办养老院托养的,参照特困人员供养和护理费标准给予补助。
以上居家照护、日间照护和集中托养补助标准可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
五、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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