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在全县人民调解员业务培训班上的讲话

2020-08-25  |   格式:DOC  |   分类: 讲话致辞 > 演讲文稿
摘要:  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集中起来参加这次培训班,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学习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提高全县村级调解(治保)主任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处置矛盾纠纷及信F案件的工作技能,有效地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下面我就举办这期学习班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 ...(全文共:5003字)

  同志们:

  今天把大家集中起来参加这次培训班,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了学习20**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提高全县村级调解(治保)主任的法律政策水平和处置矛盾纠纷及信访案件的工作技能,有效地维护我县的社会稳定。下面我就举办这期学习班讲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当前,我县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凸显叠加的今天,人民调解工作面临新的发展和挑战,人民调解的范围,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医疗纠纷、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山林水利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群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集体上访时有发生,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人民调解法》对于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积极作用,防止矛盾纠纷激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将发挥重要作用,我们都应该予以高度重视。

  人民调解,既不同于人民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也不同于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进行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诉讼程序之外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有效手段,是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道德水平,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途经。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人民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确认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法还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同时,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些特定区域,如依托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妇联、残联、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另外还规定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运用亲情、相邻人际关系解决矛盾的灵活性。

  同时,该法还规范了人民调解员行为,为了确保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尊重,法律对调解员的行为予以了规范。比如,明确规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

  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当前,县、乡、村三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要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的民间纠纷的调解,还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调解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平等民事权利与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遍布基层,深入群众,便民、亲民、利民和不收费的特点与优势,利用“村头”、“地头”等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及时、就地调解矛盾纠纷。

  各村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要严格防止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发的自杀、凶杀、群体性械斗和群众性上访事件,认真做好疏导、疏散工作,努力实现无民间纠纷激化而引起的自杀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械斗和群众性上访,维护吉水的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加强我县人民调解工作

  一是要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目前我县乡、村两级调解组织专业化程度有待加强,完全按照传统的老套套应对新形势下瞬息万变多元社会格局,已很难担负赋予人民调解的重任,人民调解走职业化、专职化之路已成为发展的必然。现在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调委会还成立了各类专业调解委会,如医患纠纷调委会、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劳动争议调委会、民事纠纷调委会。今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培训,通过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更好的适应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

  二是要落实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法》规定,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表彰奖励经费要给予支持和保障;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人民调解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给予了空前的重视。并通过法律将这些内容固定下来,解决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问题,实现了广大人民调解员多年来的夙愿。就这一点来讲我们还有很大的差距,目前我县还没有解决人民调解的物质保障问题,从根本上解决经费问题是做好这个工作的保证,相信有各级党委、政府和在座各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一定会尽快的解决我县人民调解经费的问题,我县人民调解工作一定会再上一个新高。

  谢谢!

  同志们:

  今天举行全县“乡聘民选”人民调解员第二期培训班,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学习、领会《挚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精神,提高我县人民调解员队伍的业务素质。近年来,全县人民调解为保护社会稳定做了年夜量工做,化解了大量矛盾,仅本年1-8月,各乡镇排查纠纷687起,调处625件,使许多矛盾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萌芽状态,为各级党政领导分了忧,为政法部门减了压,为人民群众解了难,为保护社会稳定辟了路,对此我谨代表县委、县政府感开一线调解员为我县人民调解工做付出的艰辛劳动。

  随着形势的不断变化,对人民调解员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县司法局举行此次“乡聘民选”人民调解员培训,非常重要,也非常及时。怎样做好今后的人民调解工作,将是这两天培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借这个机会,我讲两点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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