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及问题对策研究

2022-01-07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其他
摘要:1.土地增值税发展概况及基层运行分析1.1土地增值税发展阶段划分上世纪末,由于住房分配制度的终结,商品房市场开始蓬勃发展。以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原点,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一是启动征收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全文共:8191字)

1.土地增值税发展概况及基层运行分析

1.1土地增值税发展阶段划分

上世纪末,由于住房分配制度的终结,商品房市场开始蓬勃发展。以199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为原点,我国对土地增值税管理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启动征收时期。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发布至20**年,这一时期规范了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基本要求,明确了采取先预征,后清算的方式进行整体管理,但是更注重预征,对清算及后续管理跟进不足。

二是分类管理时期。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为原点,其目的是为了限制投资过热。文件在强调了预征环节管理的同时,要求加强对已经完工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并正式将分类清算提上日程。

三是全面环节管理时期。20**年以来房地产行业迎来第二个高峰,为了遏制房地产行业泡沫化,自上而下要求税收发挥调节作用,而土地增值税就是最为重要的抓手之一。这一时期除了对预征和清算环节紧抓不放送,还加大了对尾盘销售以及后续对完工项目稽查检查的力度,开启了全流程管理的新时期。

1.2基层土地增值税征管运行分析

1.2.1管理主体

土地增值税不同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基本是以房地产项目坐落地为准,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管辖,而不是以企业注册经营地为准。纳税人自获得土地进行开发,开始进入县区级税务机关管理范围。由于房地产行业近年来普遍对税收收入贡献较大,根据目前XXX省税务机关管理体制,基本由专业化分局进行管理,即各县区局的重点税源分局或者重点行业分局。

在税务局管内部管理流程方面,以信都区税务局为例,税政二科负责政策解释,风险科负责涉地风险任务上下级衔接,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税款申报征收工作,日常管理由第二税务分局进行。

1.2.2征管概况

20**年后伴随全国房价的又一轮上涨,作为三四线城市,XXX商品房价格基本完成了翻倍,成交量也大幅度上升,即使伴随着土地价格和原材料、人工成本的上涨,房地产企业利润总额仍大幅增加,由此带来土地增值税收入规模大幅度增加,以信都区为例20**年土地增值税收入15767万元,20**年18547万元,20**年24278万元,20**年26678万元,20**年到达27856万元,20**年1-11月入库土地增值税27324万元。虽然从数据上来看,土地增值税收入逐年大幅增加,但是仍然低于理论上的测算增加值,也就是说目前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仍然存在着不足,下面我们将从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2. 信都区X公司典型案例分析

2.1信都区X公司项目情况简介

XXX市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在信都区太行路开发了某楼盘,取得出让土地104亩,容积率2.1,总设计建筑面积145589.54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131761.45㎡:住宅126983.45㎡ 商业3930㎡公共建筑面积839㎡ ;地下建筑面积13887.09㎡全部为地下室和车库 。20**年5月取得土地证,20**年3月取得建设证,20**年9月取得预售证开始进行不动产销售,由于行业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归属于当时的信都区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分局管理。

2.2 X公司预征环节的问题

项目开始销售两年后,信都区税务管理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其前台已销售房源信息表和申报数据明显不匹配,随即联系房管部门获取了X公司该项目网签备案信息,发现其共网签备案房屋1185套,网签价款47434.12万元,实际申报销售房屋1021套,价款43639.39万元 。税务机关随即对X公司进行约谈,该公司按照少计算的预售收入3794.73万元,按照2%预征率补缴土地增值税75.89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3 X公司清算环节的问题

20**年1月,X公司开发项项目取得预售证已经超过三年,该项目总体已经完工,且不动产出售的比例超过了85%,剩余房产也基本处于出租和使用状态。因满足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管理机关在当月向X公司下发土地增值税项目清算的相关通知,要求X公司在通知规定的90日内提供相关项目的清算报告及所有涉及土增清算的资料,完成审核并缴纳清算税款。

X公司在收到税务机关的清算通知书后,鉴于本地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从XXX聘请了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并于20**年3月出具了《关于X公司某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内容如下:通过对X公司提供的20**年9月至20**年1月账簿、报表、销售台账及其他有关清算资料计算,项目总可售面积144750.54平方米,已经出售的面积112342.45平方米,未出售面积11808.09平方米,预售收入共计50554.10万元,核算各种扣除项目累计47770.15万元,截止报告期已经预缴土地增值税1011.08万元,本次清算应退土地增值税175.89万元元。

收到X公司提供的清算报告后税务机关组织人员进行了清算审核工作,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存在20套商铺以6100元/平米的价格出售给某投资公司,远低于其他商铺10000元/平米的均价,经约谈企业,企业承认某投资公司是其旗下的关联企业,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交易价格至10000元/平方米;二是部分合同约定由X公司提供的建材,出现在施工方开具给X公司的发票明细中,确定为甲供材重复计算,将其调整出扣除项目。经调整后税务机关送达了清算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补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47.21万元。

2.4 X公司尾盘销售环节的问题

清算工作结束后,管理人员在对X公司进行日常管理时发现,该公司对尾盘销售的申报处理并未按照收入减除扣除费用的方式进行申报,而是仍采取预缴2%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申报缴纳工作,管理人员责令X公司限期改正并补缴税款。

2.5案例启示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虽然房地产公司规模较大,财务人员基础水平较高,但是其受到利益驱动等主客观因素影响,在土增申报各个流程仍会出现诸多的问题。其中预售环节利用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隐瞒部分预售收入,推迟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税款是各房地产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清算环节由于税务机关专业能力的欠缺,对开发建设的部分扣除项目无法进行准确评估,造成部分不合理扣除项目存在于最终的清算报告中。清算后,税务机关往往会认为项目已经结束,而忽略了对尾盘销售的管理。以下的篇幅我们将从案例中总结问题,从管理主体、税收政策、管理流程、内外部环境等方面进行评估。

3.问题分析

3.1管理主体问题

3.1.1部门设置和协调性问题

(1)部门设置问题。我市税务机关管事制度未能全面普及,大量税务人在一线被管户所束缚,总局、省局、市局、区局四级税务机关下达的所有工作任务被分割给每一个管理员,这与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流水化作业、专业化作业严重背道而驰,使得大量基层管理人员被大量日常琐碎管理任务套死。从人员分配来看,大量年轻干部集中于机关科室、处室,客观上造成基层缺乏年轻人,队伍严重老化,无法适应土地增值税管理这种专业性强,流程冗杂的管理事项。在保质还是保量上,基层分局往往选择的是后者,以完成工作为前提,质量只能退而求其次。

(2)缺乏统一的管理协调机构。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难度在现行各税种之间首屈一指,所以在征管体制设置之时将其统一归属至重点税源分局进行专业化管理,但是整体清算工作安排和政策对接解释工作却缺乏明确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尤其是在面对一些个体性差异的时候,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定,逐级上报和请示会极大加重基层分局管理负担,相应也会影响到管理效率,甚至一些问题久拖不决成为积症。

3.1.2缺乏素质全面的管税人才

(1)管税人员力量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渐活跃,市场中的主体成几何数量增加,而一线管理人员数十年来规模没有明显增加,电子化的信息系统虽然带来了管理上的便利,但是更多的任务也随着电子系统的应用而产生。极大的纳税人群体和有限的税收管理力量造成了整体上的力量不足。以信都区为例,辖区内有300余户房地产企业,每个管理组平均40户房地产企业,此外还要管理一百至二百户的其他行业重点税源企业。从目前情况来看基层管理人员负担过重,投入土地增值税管理的精力明显不足。

(2)管税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房地产业务本身的核算和申报纳税有其特有的行业特点,要求管理人员需要有相当深厚的房地产业税收和会计知识储备,同时还要对征地补偿、前期建设、开发费用、工程建设、竣工结算、销售等各环节有相当的了解,这样才能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款管理工作。目前的情况是重点税源分局的管税人员即使是其他行业的管理熟手,也未必能够承担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目前基层税务工作人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一是军人转业和复原,这部分人往往进入系统年龄偏大,没有从事过相关专业的学习,难以在短时间内达到符合土地增值税管理的要求;二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的应届和往届大学生,这些人只有一部分是经济相关专业毕业,学习文秘、计算机等专业的人员缺乏基本的知识积累,即使是经济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也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积累,短期难堪大任。

3.2税收政策问题

房地产行业的运行核算有别于一般行业,其代表的土地增值税税种本身的设计思路也较为独特,除了其超率累进的计税特点,其复杂的扣除细则本身也决定着容易出现政策上的盲区。

(1)土地增值税立法等级有待提高。随着近年来城建税、契税、印花税的立法完成,目前现行的19个税种大部分均已上升到法律层次,土地增值税作为少数几个没有立法却又在总体税收中占有相当比重的税种,法律等次明显不足。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财政部制定的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属于部门规章。我们日常工作中尊为圣经的各种土地增值税文件政策大多数是总局和省局以以各种形式下发的文件,对于同一事项的处理规定往往各地不同,对于跨省市经营的房地产企业,同样的业务在各地税务机关的处理政策不同,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存在部分政策表述不清楚,缺乏可操作性。土地增值税条例对于扣除的规定涉及规划、建设领域的专业问题,简单的表述不足以让基层管理人员明晓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处理。在表述模糊的政策执行过程中,税务机关和企业站在各自立场都有有利于自己的解释,容易造成双方关系的对立,给双方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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