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违法建筑巡查工作方案
为加快我镇项目推进工作,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违法建筑(以下简称违建)巡查、非法破坏公共资源防控和治理长效机制,有效扼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建设和管理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全镇违建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__镇违建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两个违建巡查大队。
二、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违建巡查监督的全面工作,制定违建巡查监督工作计划。
2、研究解决违建巡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巡查监督大队、各工作小组开展违建巡查监督工作。
3、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总结前阶段工作,研究和部署下一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例会。
4、定期向镇委、镇政府汇报工作。
(二)违建巡查大队职责。
1、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违建巡查工作。
2、具体负责所辖违建巡查日常工作,实施所辖区域违建巡查行动。
3、每周召开一次例会,总结本周工作,研究和部署下周工作。
4、在违建巡查中,发现违法建筑要做好登记、拍照,并及时上报大队长,听候指令,进行处置。
5、在违建巡查监督中,发现违法建筑正在建设中,要立即勒令停建,并告知当事人按规定报建;报建审批后,须报经领导小组同意方可续建。
6、严控一切非法破坏公共资源行为,文明巡查,切实做好违建防控等工作。
7、镇委、镇政府交办的任务。
三、巡查范围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地建设的,非法转让土地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地建设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的,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3、未经批准在铁路路堤坡脚外侧20米、高速公路用地外缘30米控制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4、未经批准建在海岸线、岛屿、滩涂等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林地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
6、未经批准建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和国有水土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7、未经批准建在公园、公共绿地、市政道路两侧绿化带和人行道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8、未经批准在商业住宅小区内违法建设的。
9、未经批准建在高压线路或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10、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
四、巡查措施
1、加强教育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群众喜闻未见的方式广泛宣传教育,提高公民遵纪守法的意识,发动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违建巡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气氛。
2、坚持常态巡查。实行每天人到分管辖区中去,在辖区中察民情、访民意、解民忧。
3、分类巡查管控。(1)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报建手续的,要求业主提供复印件1份,以便存查。(2)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报建手续违法建筑的,立即书面责令当事人停止建设;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并采取措施查封施工现场。(3)违法建筑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负有巡查职责的相关巡查中队要将逾期未拆除的情况报告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4)占用农田的违法建筑,报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查处。(5)对未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河道和国有水土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报由市水务局进行查处。(6)对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报由市林业局进行查处。
五、奖励办法
1、按季度对违建巡查队各自的责任管辖区域的巡查工作进行考核。
2、经考核,每季度内违建巡查大队所管辖区域没有新增违法建筑的或新增违法建筑全部拆除的,给予违建巡查大队50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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