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2021-03-02  |   格式:DOC  |   分类: 工作公文 > 工作计划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 ...(全文共:5808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20—3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工会法》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

  第**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3、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3、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4、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大黄堡XXX里小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年9月1日起生效。

  一、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不设常设机构。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享有以下权利: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通过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实施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规章制度。审议学校及工会经费的收支情况。

  3. 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

  4. 校长定期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5.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

  6. 教职工代表一般以教研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60%以上女职工代表应按学校人数比例分配,少数民族代表要有一定比例。

  7. 教职工代表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8.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9.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经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1.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得到认真贯彻,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贯彻、处理的情况应在下次大会上提出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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