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改进基层执法督察工作的几点建议

2021-01-12  |   格式:DOC  |   分类: 工作公文 > 其他
摘要:  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最重要的监督模式,警务督察以其特有的方式和优势,在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安权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公安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对警务督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消除这些问题,才能使 ...(全文共:5988字)

  作为公安机关内部最重要的监督模式,警务督察以其特有的方式和优势,在确保政令、警令畅通,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安权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随着公安工作形势的不断变化,对警务督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基层公安机关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只有消除这些问题,才能使警务督察制度在公安执法规范化进程中起到更大的作用。

  笔者认为当前基层执法督察工作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监督职能分散,未能形成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合力。

  二是执法督察活动表面化、形式化,查程序而不查效率,难以深入到执法办案活动的核心。

  三是执法督察强调事后的查处,而缺少事前的预防,督察活动相对滞后。

  四是责任倒查不严,督察处理民警执法违纪问题随意性大,常常受到各种行政干预。

  五是警务督察权威性不够,监管乏力、无效的问题。

  六是内部监督透明度、公开度不够,导致群众对警务督察信任不足。

  七是督察的问题查处职能强调的多,维护民警权益职能强调的少。

  八是督察手段相对单一,严重制约了督察作用的有效发挥。

  为此,笔者提出如下构想:

  一、整合内部监督机构,形成“大督察”内部执法监督格局

  目前,我公安机关内部法制、政工、纪检、督察、信访等部门都承担着执法监督的职责,但当前这种监督体制有明显的弊端:一方面这些部门之间的监督分工存在着一定的重叠和交叉,各个监督部门的分工权限并不明确,导致重复工作和相互推诿,造成不必要的内耗和矛盾;另一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内部监管机构都没有涉及的“真空地带”,导致监督缺失。由于缺乏明确统一的执法监督体系,发生问题后出现了管辖模糊,往往是由领导临时决定,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执法监督的效率。

  因此,建议进一步整合公安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将执法监督与其他业务工作剥离,由警务督察承担起将各个子系统有机协调的整合功能,形成专门统一的“大督察”内部执法监督机构。比如,建立以督察部门为主体,以查处违法违纪和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中心的监督机制。重点将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各类案件、被上级机关和本级机关撤销的行政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的各类案件纳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按照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切实把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到实处。同时,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优化政工、纪检、督察、法制、审计、信访等部门人员,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大督察”执法监督机构,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内耗和磨擦,形成内部执法监督的合力。

  同时由于精简了机构,有利于实现警力下沉,提高基层民警比重,形成“金字塔”型警力配备格局。

  二、建立主动预防型警务督察体制

  警务督察工作的目标应该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警察在执法活动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率,而当前基层公安机关的执法督察活动往往是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后的查处,而缺少事前的预防,督察人员的主要精力都放在已发生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上,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开展预防性的监督工作,致使监督工作处于恶性循环的境地,只有当问题已经发现时,督察人员才对公安人员的失职给予查处,而错过了改正问题的最佳时机。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安行政管理的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和执法水平,保障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依法高效履行职责,需要建立起主动预防型的警务督察体制。

  主动预防型警务督察在体制建设上,一方面应该强调确立主动预防的原则,将监督工作的“关口”前移,从警务活动的准备阶段进行介入,并充分发挥警务督察“随警督察”的优势,对警务活动的全部过程进行事中跟踪监督;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的预防机制,即在发现问题后,进行类型化处理,进行问题整合、对策整合,从中找出规律与症结,结合实际探索预防措施和治理途径,积极为公安机关领导决策提供辅助意见;三是强调警务督察工作的前瞻性。要求督察部门要不断研究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各种问题预估在先,未雨绸缪,及时掌握新情况、新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

  建立主动预防型警务督察的另外一个重要途径是强化对民警的教育,树立民主法治观念。当前我们民警违纪违法现象时有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警察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强,因此我们应重视对警察的民主法制教育,提高民警自觉接受监督、依法充分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意识。

  四、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倒查,使执法监督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执法制度范畴内进行,因此,内部监督也只能在严密有序的执法制度框架下实施。目前有关公安监督管理的法律是以《人民警察法》为主体,同时配有《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规定目前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不够完善,很多制度只笼统规定了有权对警察权进行监督的部门和监督范围,但对监督的途径、方式、达到的目的、监督不力的责任等问题规定得较少或过于简单,导致督察工作中缺少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依据。加之当前我们的公安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这种“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下,公安机关人事、财政管理权主要归同级人民政府管辖,导致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活动包括警务督察活动常常受到各种行政干预。发生了问题后,在缺乏明确的处理依据的情况下常常导致责任追究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现象,长此以往必将导致民警对违法违纪问题的重视不足,严重影响公安队伍纪律作风。

  因此必须抓紧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制度,完善监督程序,以保障高效、严格、公正执法,促进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同时进一步完善健全以执法责任制,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和执法办案违法责任追究制、主办民警责任制等为主要内容的各类执法办案制度。同时充分发挥考评机制的奖惩激励作用,培养民警良好的执法习惯,使执法监督真正有效地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

  五、提升警务督察权威性

  实现权力监督的关键,不在于监督机构是否庞大,而在于监督主体的权力如何。没有权威的监督,往往形成无效的监督。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大刀阔斧地改革现行监督机制,科学分工,明确监督职责,加强联席制度和信息资源共享,建立有权威的督察机制,同时建立严格的考评制度,保障监督机制运行通畅,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效能。如群众投诉,存在多头受理,没有有效的查处手段的问题;又如民警维权,存在多部门参与,只有督察部门处理,缺乏配套措施的问题。这些情况得不到有效解决,既有损监督权威,又削弱了监督者的能动性。

  现行公安体制决定了基层公安机关在管理上以地方为主,上级公安机关只能是业务指导,不能实现真接的管理领导。这种条块分割、管事与管人分开的体制增加内耗,降低工作效率,造成了上下政令不能畅通。这种管事与管人分开的体制使上下难以协调,大大减弱了内部执法、执纪部门的控制功能。特别是在廉政建设中对一些严重违法乱纪的人和事无能为力,不能直接处置,或者感到棘手,而互相推卸,敷衍塞责。导致思想政治工作薄弱,内部法律监督失控。

  我国警务督察人员本来严重不足,这就更需要高效的工作机制来保障督察任务的完成。但因为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得不健全,造成对监管人员无实质性地指导法规可循,同时因为监管工作的配套制度也没有完全建立,督察人员的权威性和必要性还没有确立,更造成了监督工作流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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