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2020-12-30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文海拾贝
摘要:  摘要: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遏制税款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监控、提升征管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近几年从事财税审计工作,通过审查税务稽查部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分析评价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稽查职能情况相结合,发现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不少问题。本篇简要的阐 ...(全文共:9810字)

  摘要:税务稽查是税收征管工作中遏制税款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推进依法治税,强化税源监控、提升征管水平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笔者近几年从事财税审计工作,通过审查税务稽查部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分析评价税务部门履行税务稽查职能情况相结合,发现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存在不少问题。本篇简要的阐述了税务稽查工作当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建议。

  关键词:税务稽查问题对策;选案质量;实施程序;审理流于形式;税收执行力度

  一、当前税务稽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税务稽查选案质量不高,影响稽查效果。从目前计算机选案的运行情况看,由于软件选案模块的设计缺陷,没有一套科学、严密的选案分析指标,导致软件程序缺乏综合分析和模糊处理的能力,仅限于在纳税人报送资料之间进行逻辑关系上的判断;或给定一个范围,由电脑随机抽取产生选案名单,往往选中的纳税大户查出来的问题不一定多。人工选案则多是举报案件和上级指派的案件,在对待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上,税务稽查干部重视程度有所不同,对具名举报的案件查处率要高于匿名举报的,而从近年来查处举报案件的实际结果看,匿名举报后经税务稽查干部查实的偷税大案也不在少数。有些基层局在当地税收形势比较好的情况下,有压案、压税现象。以上影响选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的因素都会导致稽查执法风险进一步加大。

  其次是稽查实施程序不规范,实施缺乏深度和广度。一是自新的稽查软件使用后,对于取证文书没有统一规范的样本,新软件受技术限制,录入打印出的文书与实际要求不相符,需要修改又没有统一的样本,往往使制作出的文书五花八门,容易导致案件诉讼、复议隐患;税务稽查人员在实施税务稽查过程中只注重查补税款,忽视了执法程序,如未按规定的时间出具税务文书、送达对象不准确等程序不合法现象。部分稽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往往只限于“就账查账”,不注重延伸检查,导致稽查工作无法查深查透。审查案件定性处理的准确性、引用法律依据的正确性和处罚标准的一致性也存在不少问题。在实际审计工作中,发现很多对同类的违纪问题,稽查部门有的对其实施处罚,有的则不罚;将查补收入擅自转化成自查收入,使稽查质量大打折扣。

  第三是稽查审理流于形式,延压期长。审理部门是对稽查合法性进行审查,对税务稽查实施环节中的弄虚作假、查而不实、查多报少,避重就轻、徇私舞弊等深层次问题揭露得不够。《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十日内审理完毕”,实际上很多项目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束审理,不能按期出具《税务处理决定》并执行。

  第四是稽查结果的执行难,采取税收执行措施不到位。税务稽查执行是税务稽查成果的实现保证。审计发现,现有的税务稽查计算机系统并不完善,导致稽查执行有漏洞可钻,稽查部门执行部分企业查补的税款在填写税单时“税款所属期限”填写不准确,“税款限缴日期”也带有随意性,如20**年审计一笔税款所属日期应为20**年12月1日至20**年12月31日,税款限缴日期为20**年1月10日,而稽查局填写的限缴日期是按出具稽查决定当月的税款征期填写的,造成少收企业滞纳金108775元;对自查入库税款不征收滞纳金等;查补的税款长时间不能入库,执行部门不进行催缴或不采取强制措施等不作为行为,直接影响稽查的总体工作成效。

  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

  1.提高选案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稽查工作成效。

  选案前要对稽查对象的财务、经营、纳税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所选的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根据现有的信息资料筛选和归纳出主要选案疑点供稽查人员参考。实行稽查选案考核评议制度,通过考核稽查的户中有问题户的比率,以及公民举报案件查处率,促使提高选案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提高稽查质量,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执法

  要做好查前的准备工作,详尽地掌握纳税人可能采取的各种手段,有的放矢地开展检查工作;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稽查技巧培训、税收及相关法律的培训等等,不断改进稽查工作方法,加强取证工作,把握税务稽查调查取证材料的真实性和科学性。

  3.把好案件审核定性关,确保税务稽查案件的质量,

  在对案件审核定性时应严格根据违法事实和已获取的证据资料定性,而不是根据稽查人员的结论定性。对证据不足难于定性的案件应退回稽查环节进行补证。同时审理部门应耐心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认真进行核实,要公正执法,准确定性。

  4.加大稽查执行力度,增强稽查震慑力。

  加强队伍建设,使税务稽查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纳税人的主体地位和税务机关的公共服务角色,提高税务稽查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为进一步提高税务稽查执行的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加大稽查案件执行力度,用足用活《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强制手段,增强稽查威慑力。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收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依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过程。实践证明,认真开展税务稽查工作不仅查补了税款,而且也严肃查处了一批热点、难点、重点案件,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曝光,起到了震慑税务违法犯罪分子,教育广大纳税人的作用;同时有利于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随着税务稽查由传统稽查向一级稽查转变,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可,但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纳税人的整体纳税意识不高,素质发展不平衡,税务稽查干部的业务素质和敬业精神离工作责职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就我们目前的税务稽查工作而言,存在着以下八大误区:

  一、注重内查帐册,忽视外调取证。我们目前增值税的核算,集中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在具体税务稽查中,鉴别纳税人外购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假、是否虚开,已成为税务稽查工作的一大内容。许多税务稽查人员,对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警惕性极高,稍有怀疑就抓住不放,这本无可非议。问题是如何去取得准确无误的书面证据来证明我们的怀疑是正确的。因稽查经费、交通工具等制约因素,现在的常规做法是,请有关发票鉴定机关进行鉴别并出具书证或通过发票交叉稽核、网上协查来加以认定。但我们发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单中,大量的是石沉大海,即使收到回复,上面也只是笼统地写上一句话“查无此单位”或是“该票非我局发售”等,据此而进行税务行政处理,不仅补税有时还要加以罚款,纳税人叫苦不迭,难以接受。这样的做法也让人值得怀疑。

  二、注重税收政策,忽视财会制度。由于我们的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问题,特别是一些税务稽查业务技能稍逊一点的同志,因为财会知识掌握有限,只能凭借死记一些税收政策来应付稽查工作,每次查帐中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局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顶格填写;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未填写正确;收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无销货单位盖章等等。当然反映出上述问题并不错,只是说查帐的局限性大了一点、查帐的深度浅了一点。最近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属商业流通企业)入库外购货物并取得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帐务处理为:借库存商品、借应缴税金—进项税金;贷应付帐款。货物发生销售并取得货款后,帐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商品销售收入、贷应缴税金—销项税金。一个阶段后,由于种种合理原因,上述应付帐款无法付出,故企业作帐务调整;借应付帐款;贷营业外收入。针对这样的情况,查帐人员以商业流通企业未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金这一税收政策条文,要求企业补缴增值税,而企业则以帐务处理合理合法,该扣税的扣税,该缴税的缴税而对税务稽查人员的说法有争议。其实,这种问题,可以说是标准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作为税务稽查人员,对照政策不予抵扣进项税额作补税处理有其道理。作为纳税人从财会制度的处理角度出发不认可补税也有其一定的道理。这就叫模棱两可。面对这种模棱两可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人员较多的考虑税收政策的规定,很少考虑纳税人在帐务处理上的合法性。

  三、注重查补收入,忽视司法处理。由于税收工作具有财政和调节的双重职能,这就决定了税务稽查工作作为税务机关征税的一种手段,总是将获取更多的查补收入作为己任。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早在20**年就提出了税务稽查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的要求,但这一口号落实到基层税务机关后改变为收入型向质量型转变。众所周知,税务稽查工作质量的好差很大程度上是由税务稽查所反映的查补收入的数字来体现的。一般说来,没有人会对一份没有任何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感觉其具有很高的质量,相反,许多人会对一份记载较多税务违法问题因而具有较大查补数字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产生一种较高稽查质量的感觉。看来要想真正在指导思想上将税务稽查工作由收入型向打击型转变,还必须有一个时间的过程。由于我们偏爱税务稽查工作的查补收入,因而对纳税人由于偷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追究的较少。据有关资料显示,新税制实施以来,除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外,采取其他手法偷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较少,有的地方几乎没有。当然司法机关也有一定的因素。

  四、注重企业存在问题,忽视管理缺陷。目前我们所发现的一些偷税行为,纳税人固然负有不可推卸的主要责任,税务机关在日常的征收管理上也是有一定的责任的。如某机械厂将税法规定应按17%的某农机类产品按13%的税率进行纳税申报达数年之久,税务机关曾作出限期纠正的决定,仅因未能以书面形式通知纳税人,致使纳税人迟迟不愿改正。这种因税务机关自身及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所造成的纳税人少缴税款,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3年之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然而税务稽查机关对这样的问题在作出具体税务行政处理时往往不敢下手,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碍征管分局的“面子”是其一;征管分局的意见与稽查机关的意见相左是其二;征收机关的意见被纳税人获知后对稽查机关的意见持强硬态度是其三;有资格最终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举棋不定是其四。

  五、注重纳税大户,忽视缴税小户。由于税务稽查工作始终围绕着收入任务而展开,税务稽查人员的工作着力点始终盯住一些纳税大户不放,而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则有所放松。原因是纳税大户销售收入多,外购货物多,发生的经济业务面广量大。尽管财务核算规范,但一旦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大,即“水面大、鱼也一定长的大”。相反对一些缴税较少的纳税人,因为小则销售收入少、外购货物少,经济业务的总量也就一定小。即使出现问题查补的数额也不大,认为如果经常光顾这些“小户头”大有“吃力不赚钱”的味道。

  六、注重具名来信,忽视匿名举报。对人民群众的来信来电举报,作为行政执法机关的税务机关一直给予了较高的重视,这是无可非议的。事实上也基本做到了“举必查、查必果”。然而由于我们的税务稽查干部长年累月地面对面广量大的人民来信,心中也有了一个数,即具名的来信真实性较强,可靠性较大,匿名来信的真实与可靠性要稍逊色一点。因此在对待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上,税务稽查干部在心理上有明显的不同。综观近年来查处举报案件的实际结果应该承认,一些大案要案也并非全由具名举报而查实,相反匿名举报后经税务稽查干部认真细致的检查而最终揭露的偷税大案也不在少数。这其中的原因是,我们国家目前在涉税方面的法制意识尚不理想,现实生活中因举报他人偷税而受到打击报复的现象屡有发生,客观上造成相当部分举报人还不敢也不愿意公开进行具名举报。

  七、注重集体审理,忽视个人责任。税务稽查工作实施内部四分离本是一件好事,推行税务违法案件集体审理对依法治税也确有好处。现在的问题是一味地强调集体审理,但也有其不足之处,一是从开始查处到结案的时间被拉长了许多,二是税务稽查人员在具体查帐过程中不考虑纳税人的具体情况而一味查死帐的现象屡屡发生,三是具体从事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人员的作用无意之中被削弱了。从以往经过集体审理的税务违法案件的审理结果看,集体审理也未必就十全十美,特别是税务行政的处罚率,很难说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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