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国家关于顶替学籍的处理规定3篇

2020-10-13  |   格式:DOC  |   分类: 写作技巧 > 其他
摘要:  山东冠县,城北30里开外的一个村子,村民们说起当地女子被人顶替上大学的事,甚是惋惜。在他们看来,16年前,村里要出个大学生很难。村里陈女士16年前被人顶替上大学的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当地官方介入调查后,目前已解除在街道办审计所上班的顶替者的聘用合同。“那时在农村,谁家 ...(全文共:5276字)

  XXX冠县,城北30里开外的一个村子,村民们说起当地女子被人顶替上大学的事,甚是惋惜。在他们看来,16年前,村里要出个大学生很难。村里陈女士16年前被人顶替上大学的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当地官方介入调查后,目前已解除在街道办审计所上班的顶替者的聘用合同。“那时在农村,谁家出个大学生都不是扬眉吐气的?考个大学生,一辈子也不用在农村干活了。”在陈女士老家,哥哥陈先生告诉红星新闻,看妹妹成绩好,父母曾抱有很大的希望。妹妹高考后在家等待时,父母已经在筹学费。事件曝出后,陈女士父母情绪因此受到影响。家属说,父亲觉得孩子被顶替了是自己无能,情绪也比较激动,“觉得是自己无能把孩子耽误了。”

  其实说实在的,不仅是几十年前农村的教育存在这样一个状况,就算是现在,部分落后地区的农村家庭也是没有经济承受能力,去供一个大学生出来的,他们最多会让他读到初中就出去打工,为自己的家庭出一份力。

  虽然现在国家在教育资源方面尽量的向农村倾斜,比如说会给特岗教师,乡镇老师特别多的补贴,还有在精神方面在大学师范学校里面宣传,这些都能够引进一批特别优质的老师资源进去,但是部分家庭自己不能让孩子一直读下去,老师能做的也是鞭长莫及。

  有趣的是,虽然从20**年的“齐玉苓案”、20**年的“罗彩霞案”、20**年的“王娜娜案”、再到20**年的“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高考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底线被一再挑战,但冒名者付出的代价一直都很小!

  根据以前法院判决被告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7000元,因受教育的权利被侵犯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4万余元及精神损害费5万元;在“罗彩霞案”中,罗彩霞与被告达成和解,获赔4.5万元;王娜娜,则未对冒名顶替者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冒名者最后没有受到实质的惩罚,那么这无形中就是在助长这种风气。

  是否卖学籍,此刻也不再重要。

  结合前面仝卓自曝将往届生修改为应届生,教育公平这张桌子,好像一瞬间就被掀翻。

  为了能保证流动性,保证穷人也有机会靠努力成功,我们必须要确保教育的公平。

  “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或许这句话很理想主义,但我还是希望这句话最终能被实现。

  希望此案能够严肃处理。

  梦中的大学

  又是一年高考在即。

  在这样的节骨眼上,爆出了一连串的高考冒名顶替事件。

  经过一番调查,好几起冒名顶替事件已经被查实,冒名者本人已经被学校和单位处理,可是,被冒名顶替者从哪里获得补偿呢?比如,他们很关心的:

  我能不能去当年录取我的大学堂堂正正地上学?

  某个涉事学校的回应是:

  “对不起,没有先例!”

  此回答一出,网友骂声一片,学校只得连夜改口说:

  “我们研究一下。”

  这个事情还真的是值得好好研究一下。特别是在媒体爆出冒名顶替事件绝对不止这一起两起的时候。

  作为高校教师,这勉强也算是身边的法律实务问题了,所以我也试着从法律文本出发,结合我在工作中了解到的非常有限的一些情况,做个粗浅的分析。

  分析结果并不令人感到开心。我可以先把结论放在这里:

  现有法律文件中,对于高校要怎么处理冒名顶替者,是有规定的。但对于高校如何解决被冒名顶替者的学籍问题,还真没有具体规定。这是很考验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解决问题的智慧的一个新问题。

  由于冒名顶替行为主要是发生在录取通知书发出后到报到后三个月内这一期间,所以本文的讨论不涉及高考工作链条的其他环节。

  一、法律依据分析

  (一)哪些法律管这事儿?

  1.行政规章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的管理,国家层面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990年,我国有了第一部《规定》,由当年的国家教委制定。

  20**年,《规定》第一次修订,国家教委其时也已更名为教育部。当年,对于此次修订的媒体宣传热点是——在校大学生可以结婚了。

  因为,1990年版的《规定》中规定:

  第三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

  这也确实有点儿……

  20**年,《规定》第二次修订,也是迄今为止最近一次修订。

  2.学校规定

  按照《规定》的规定,在学籍方面,是由各高校自己根据该《规定》的精神进行具体管理的,所以,各高校又根据《规定》的原则,制定本校的本科生、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

  请注意该《办法》的审议通过年份

  也正是因为各高校基本上都是按照《规定》的原则来制定本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所以,学校的规定与教育部文件一般相差无几。

  也就是说,如果想要细致了解冒名顶替事件中学籍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法律依据,我们应该查查《规定》的条文,如果条件允许,还要看看涉事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事实上,陈秀春当年被录取的学校现在已经不存在了,被合并了,所以,涉事学校的《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笔者无从查考。而且,以当时的校规制定总体水平来看,该校是不是制定了这个《办法》都不好说。

  同时,我们还要注意的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有个基本原则叫做“法不溯及既往”。苟晶被顶替事件发生于1997年,陈秀春被顶替事件发生于20**年,因此,如果以这两起事件为例的话,探讨解决方案,我们应该先看看当时仍在施行的1990年版《规定》。

  (二)具体条文的发展演变

  对于新生的学籍审查,这几个版本的《规定》中,是怎么规定的呢?

  1.1990年版

  只有一条,规定在第二章“学籍管理”的第一节“入学与注册”中。这一节的内容并不多,一共只有第五条至第八条这4个条文而已。其中,第五条讲的是新生请假和逾期报到,第七条讲的是新生体检问题,第八条说的是每学期的注册工作,都与冒名顶替事件无关。

  显然,重点要看的也就只是该《规定》的第六条了。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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