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设施农用地备案 3篇

2020-10-12  |   格式:DOC  |   分类: 工作公文 > 工作计划
摘要: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一般是坚持农地农用,但是有不少经营者将它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这是属于违法建设用地。那么,设施农用地属于啥地类?包括哪些用地?备案怎么办理?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设施农用地备案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设施农用地属于啥地类?  1、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 ...(全文共:7836字)

  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一般是坚持农地农用,但是有不少经营者将它的土地用途变更为建设用地,这是属于违法建设用地。那么,设施农用地属于啥地类?包括哪些用地?备案怎么办理?以下是本站小编为大家带来的设施农用地备案 3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一、设施农用地属于啥地类?

  1、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标准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2、设施农用地: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果品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用地?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可知,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

  2、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3、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怎么办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要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如果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四、设施农用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委托补充耕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和平面规划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营者利用设施农用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并备案;生产结束后,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不能擅自改变用途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然属于违法建设用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XXX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以及《莲都区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管办法》(莲政办发[2015]82号)文件规定,下列设施农业项目用地,需经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立项后报区国土、农业(或水利)部门备案:

  ? 建设存栏生猪200头、奶牛50头、肉牛100头、肉羊100头、兔500只、鸡、鸭、鸽子2000羽、鹅500羽、鹌鹑存栏1万羽、蜂存栏80箱以上的养殖场项目;

  ? 水产养殖规模达到30亩以上(名优、特色水产养殖面积不受此限);

  ? 水稻、水果、中药材、处州白莲以及其他常规农作物种植面积50亩、茶叶种植面积20亩、食用菌设施栽培10亩以上需要设施用地的;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15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 从事农机服务面积达100亩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0万元以上需要设施用地的;

  ? 从事植保服务面积达500亩以上、拥有农机原值2万元以上需建设农机堆放场所的。

  备案需符合的条件

  ? 项目选址符合农业(含畜牧、水产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规划;

  ? 土地流转期限5年以上;

  ? 土地复垦措施已落实;

  ? 涉及环境评估、基本农田、林地、公路、水域等须征得相关部门同意;

  ? 符合行业规模标准。

  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 设施农用地备案申报表;

  ? 项目建设方案(需附有建设方案简表、用地范围平面布局测绘图、待建设施地块原貌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

  ? 设施农业主体登记材料或身份证明;

  ? 申请人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设施农业三方用地协议;

  ? 用地权属证明(如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

  ? 其他材料:从事农机、植保服务的还需提供农机或者植保服务的协议、农业机械购机发票复印件。属生态循环农业试点的需提供经批准试点的相关材料。

  备案与建设程序

  ? 现场勘察。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组织国土资源所、农技站(水利站)、建设所、执法中队、区环保分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联合对申请人的项目场地进行现场勘察,决定是否同意项目建设;

  ? 公示。经现场勘察后,认为符合项目立项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人的设施农业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在所在行政村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天;

  ? 相关部门审批。公示无异议的,需要环保、林业、水利、旅游、交通、文物等相关审批的,相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审批手续;

  ? 签订三方协议。办理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后,签订三方用地协议;

  ? 主管部门备案。三方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7个工作日内分别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和项目现场勘察意见书、项目公示材料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意见送交区农业局(水产养殖送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备案。区农业局(区水利局)、区国土分局根据职责分别对项目进行核实,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意见。经核实认为符合条件的,联合下达准予备案通知书,同时抄送区环保、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 放样。根据用地备案通知书,由申请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召集国土所、农技站(水利站)、执法中队、勘测机构等单位人员现场实地放样;

  ? 建设。申请人应在放样线内进行项目建设,各类设施原则上不超过一层,其中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可放宽到两层。建设中应做到不超标、不移位、不走样。

  应当遵守的规定

  ? 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 不得改变用途。设施农业项目建成后,经营者不得改变项目作为农业用地的限定用途,不得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增加建筑层次和改变建筑结构;

  ? 严格按项目建设方案确定的标准建设项目;

  ? 经营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期届满需续用土地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三方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 经营者停止设施农业项目经营活动的,区国土分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监督其按照三方用地协议中的土地复垦要求进行土地复垦;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决策部署,加快完善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XXX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住房民生属性,在人口流入集中、住房供需矛盾突出、住房困难群体数量较多的城市稳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切实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加快完善我省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二)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加大政府对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的投入,制定和落实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坚持因地制宜、以需定建。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地级以上市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困难群体住房消费能力,结合实际制定共有产权住房供应计划,合理安排建设规模,有序组织推进。

  坚持产权清晰、规范运营。明确政府和个人产权比例,规范产权登记,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严把准入和退出关,确保各类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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