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2021-10-12  |   格式:DOC  |   分类: 机关公文 > 其他
摘要: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 ...(全文共:4574字)

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范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进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养老服务统一市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激励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民政厅关于全省养老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突出监管重点,强化全程监管

  (一)完善备案监管。经营养老机构,必须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信用承诺制,备案申请人提交按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开展服务活动的书面承诺并向社会公开,书面承诺履约情况记入信用记录,对违反承诺的依法依规实施惩戒。加强备案管理,新设立的养老机构,依法登记后,需在收住第一位老人之日起xx个工作日以内提出备案。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应会同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二)强化质量安全监管。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引导其主动防范消除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风险隐患。民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加强建筑使用安全检查,督促其采取修缮、更换等措施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消防、住建等部门抓好消防安全整治,摸清消防安全状况,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提请政府挂牌督办;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日常监管,开展风险监测;会同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服务安全、采购使用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从业人员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引导其自觉养成良好品行,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强化执业行为监管,养老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关资格。加强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岗位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严格末端监督执法,依法依规加强培训评价组织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监管,防止出现乱培训、滥发证现象;依法依规从严惩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四)强化涉及资金监管。养老服务机构要以合法合规方式筹集和使用养老服务涉及资金。区民政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申领使用政府奖补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行为。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加大跟踪审计问效力度;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养老机构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力度,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加强对金融机构开展养老服务领域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创新的监管;加强养老服务机构收费行为规范管理,加大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加大政策宣传,依法打击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

  (五)强化运营秩序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方协议约定提供服务。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并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活动。xxxx年底前,健全完善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到xxxx年底前,养老机构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和部位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要妥善保管异常事件报告、紧急呼叫记录、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门卫记录、视频监控记录等原始资料,合理规避风险。建立纠纷协商调解机制,规范服务纠纷处理程序,引导老年人及其代理人依法维权。严禁利用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和场地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养老服务的行为,对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有关规定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区民政部门依法查处;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擅自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查处。

  (六)强化应急处置监管。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每半年至少开展x次应急知识宣传,每年至少开展x次应急演练,提高处置能力。指导养老服务机构全面落实传染病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老年人和工作人员个人防护。指导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或流行、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采取卫生处理、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

  (七)完善服务退出监管。完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区民政部门指导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老年人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二、明确监管主体,汇聚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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