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2021-10-25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其他
摘要: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为了切实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消耗,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行车安全,使车辆更好地为公司事业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管理形式一、公司机关和直属各部门的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二、统一管理任务:1.制订和完善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 ...(全文共:4013字)

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切实加强车辆管理,节约经费开支,降低消耗,提高车辆完好率和使用率,确保行车安全,使车辆更好地为公司事业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管理形式

一、公司机关和直属各部门的机动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由机关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二、统一管理任务:

1.制订和完善机动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开展检查和督促,确保规定和制度落到实处。

2.会同各部门加强对驾驶员的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行车安全的教育。

3.负责与车辆管理、修理等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和协助处理有关事项。

4.会同各部门及时开展机动车辆的节油降耗、登记考核、日常检查等工作。

5.实行车辆统一定点修理、统一保险、验审等工作。

三、单独核算办法:

1.车辆运行各种费用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各自承担,单独核算。

2.对驾驶员实行耗油数量和行车里程考核。

用车纪律

四、各部门干部、职工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需报公司领导批准。

五、未经批准,不准用公车学习驾驶技术,不得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部门或其它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六、抢修车是为抢修事故而配备的专用车辆,吊车、挖掘机等特种车辆是工程专用车,由专职驾驶员管理,必须随时待命,未经部门领导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用车。

七、班车是保证正常生产,接送职工上下班而配备的专用车辆,不得随意调用于其它活动。

八、外单位借用车辆,经领导同意后,驾驶员应随车同行。不带驾驶员原则上不外借车辆,抢修车一律不准外借。

九、公车原则上只能用于工作,个人(含驾驶员)私事用车一般不派车,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用车,需经部门领导同意后方可出车。

十、经批准的外单位个人因私借车或本公司职工因私用车,汽油费和过境费均按实由个人支付。

十一、严格执行定车定人制,专职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辆借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特殊情况(如遇公休、病事假)需用车时,经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驾驶员驾驶。严禁将公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以及学开车。

十二、严禁将公车用于外出钓鱼、游山玩水及参与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车辆的使用

十三、公司机关的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各分支机构、直属各中心的车辆由各部门负责人调度。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派车。在不定人定车的原则下,确保领导工作用车。

十四、在确保上述用车的情况下,其它部门和个人因公用车必须由各科室负责人先到办公室联系,根据轻重缓急安排车辆。在单位所在集镇范围内办事,原则上不派车(特殊情况除外),提倡乘公共汽车或骑自行车。

十五、凡需要用车的科室及部门,一般应提前一天填好出车单,按办公室批准的出车单出车,并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行车。不准随便改变行车路线或办私事,违者按违反劳动纪律处理。

十六、为了确保驾驶员的休息,严格控制节假日出车,凡节假日需出车的,必须经公司和部门领导批准,由办公室开具的出车单,才能出车,严禁出私车。

十七、公司机关有集体活动,需调用各部门的车辆时,由办公室出面调用,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服从调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到各部门调用车辆。

驾驶员职责

十八、机动车驾驶员是指持有驾驶证,经组织安排的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虽有机动车驾驶证,但未经组织安排的人员不准驾驶本公司车辆。

十九、驾驶员应爱岗敬业,不断增强工作事业性和责任感,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规则。

二十、驾驶员要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做到正确驾驶车辆。

二十一、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各项制度及劳动纪律,外出工作时要维护单位的荣誉和利益,不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不说有损企业形象的话,不断提高思想修养和自身素质。

二十二、必须准时上下班、坚守岗位,服从统一调度,不擅自出车。遇特殊情况要做到随叫随到,并圆满完成任务。

二十三、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检查是否带齐有关证件,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传动、制动、轮胎、灯光以及仪表等部件进行检查,发现有问题要及时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二十四、严禁驾驶刹车不灵、方向不灵、灯光不符要求和各部件机械技术性能不良的车辆。

二十五、严格遵守行车纪律,不准违章行车,不准带故障行车,不准酒后开车,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以车欺人,不开赌气车,不开英雄车,不准在驾驶时饮食、闲谈、戏闹和打移动电话,不准超负乘人、人货混载。

二十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强迫唆使或默许驾驶员违章开车或带病开车。

二十七、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和影响汽车安全的物品带入车内。

二十八、提取和运输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时,必须遵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办理好有关手续。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准吸烟,运输车辆应持有规定的“危险”标志,并随车配置防毒面具和合格的消防器具,以确保装、卸和运输安全。

二十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并与有关交管部门联系,及时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查明原因,吸取教训,对隐瞒事故或不及时报告的,一切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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