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和网络使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厅机关办公计算机和网络的维护管理,保障机关内部工作安全规范运行,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办公计算机和网络的日常使用管理。本规定在厅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实施。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办公计算机”是指厅机关及各直属单位因工作需要为其工作人员配备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设备。本规定中所称的“办公网”是指运行厅机关内部办公OA系统或各单位内部业务系统,与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局域网。本规定中所称的“互联网”是指通过网络安全设备与互联网进行通信的局域网。
二、 设备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使用除办公计算机之外的任何其他计算机设备进行日常办公。不得私自将办公计算机用于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第五条 办公计算机设备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其固定资产登记使用人负责。使用涉密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厅机关有关保密规定。非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任何涉密信息。
第六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得在办公计算机上私自安装和使用盗版软件。必须安装国产主流杀毒软件,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定期对计算机进行安全扫描。
第七条 当需要利用电子邮箱处理与工作有关的文件时,必须使用省政府统一电子邮件系统。不得打开来路不明的电子邮件、计算机程序。不得使用未经杀毒的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设备。办公网和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严禁使用移动存储设备进行文件交换。
第八条 计算机使用人员要合理使用并爱护办公计算机设备,不得将办公计算机与其它大功率用电设备共用同一电源插排。除故障、维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强行切断计算机电源。
第九条 需要对办公计算机等设备进行维修时,厅机关内尚在保修期限内的由规划财务处安排人员及时处理;超出保修期限的,由信息中心按照运维工作流程负责处理。其他单位的按照各单位有关计算机维修规定执行。严禁私自维修或请外人维修。
三、 办公网管理
第十条 办公网用户应按照自己的权限进行网上操作。严禁使用他人的IP地址、用户名、密码及其他手段强行上网,造成设备损坏和信息丢失的,将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网络密码不得泄露给他人。厅机关办公网密码设置由厅信息中心负责;各直属单位内部业务网络密码管理由各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如发生密码遗忘及泄露情况,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严禁将办公网系统中存储的信息私自复制并提供给无关人员。
第十三条 不得私自改动办公网计算机联网参数和软硬件配置。不得将未经技术处理的互联网计算机私自接入办公网使用。
四、 互联网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用户不得私自改动或任意设置互联网计算机的IP地址等网络配置。
第十五条 使用互联网计算机,必须严格遵守厅机关有关保密规定。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存储和处理尚未公布或不适合对外公开的机关重要文件或敏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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