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20**年加强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意见范文

2021-10-01  |   格式:DOC  |   分类: 机关公文 > 其他
摘要:20**年加强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意见范文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依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反弹。为持续巩固全市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取得的显著成效,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行为高压态势,规范我市矿产 ...(全文共:4602字)

20**年加强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意见范文

  近年来,我市持续开展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依法治理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的反弹。为持续巩固全市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取得的显著成效,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持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行为高压态势,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省、市有关工作要求,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非法采煤采矿行为严重破坏矿产资源和绿色自然环境,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阻碍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且存在极为重大的安全隐患,危及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已全面脱贫,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明显改善,持续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构建平安、幸福是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因此,全市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站位,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发展理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将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要保持对非法采煤采矿行为的高度警惕,及时预防、及时发现、及时打击;要把严厉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以铁的态度、铁的手腕、铁的措施,多措并举,常抓不懈,确保安全稳定。

  二、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收购经营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使之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监管机制,推动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整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领导机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措施,整合执法力量,组建专人参与的“打非”工作队伍。

  三、明确责任主体,把握原则思路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本辖区范围内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乡镇长(主任)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乡镇是关键,村级是基础,各级各相关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的部门职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原则是:态度坚决,保持高压,以防为主,打防结合,多管齐下,重在治本,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全面提升,规范管理。总的工作思路是以“预防为主,打击为辅”为着力点,把住关键环节,阻断非法采煤采矿的路径;以源头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组织者及其黑恶势力为抓手,深挖幕后操纵者和保护伞;以抓责任落实为切入点,完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抓宣传教育,夯实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群众基础;通过强化基础,逐步实施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四、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落实责任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非法采煤采矿情况进行日常性巡查排查,及时发现并及时取缔非法采煤采矿行为;要结合实际情况,突出重点时段和季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打击和遏制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专项会议,研究和部署有关工作,务必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自然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品资源勘查开发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取缔行动,采取口头、书面及在矿区所在地集镇张贴或在本地电视上播放含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内容的公告等方式,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煤采矿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为非法采煤采矿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应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应急管理职能,积极参与指导和处置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救援工作。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民爆、剧毒物品的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煤采矿窝点提供民爆、剧毒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剧毒物品的行为。要做好取缔非法采煤采矿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严打非法采矿活动中的黑恶势力和暴力抗法者。

  (五)能源部门要加强对合法矿山企业的监督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合法矿山企业有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函告自然资源部门。

  (六)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无证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取缔和处罚。

  (七)存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采煤采矿者充当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的,移送纪委监委调查处理。

  (八)各级人社、供电、交通、农业农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工作力度,加强协作配合,落实职责,对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实施严厉有效的综合打击。

  (九)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法追究因非法采煤采矿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责任。

  (十)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林地、林场的巡查排查工作,防止非法采煤采矿破坏林业资源,要严格追究因非法采煤采矿破坏林业资源的法律责任。

  (十一)水务部门要依法追究因非法采煤采矿造成水土流失的有关法律责任。

  (十二)矿业权人应组织力量对自身矿区(勘查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开采的要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乡镇(街道)报告。不报告的,市、乡两级政府均可责令矿业权人整顿矿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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