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要承担受理人民来信、来电、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2、承办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案件。
3、向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督办信访案件。
4、调查处理重大信访案件和信访老户工作。
5、开展《信访条例》的宣传工作,做好信访人员的法规政策咨询、思想疏导、矛盾化解等工作。
6、完成党工委、办事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负责处理国内群众、境外人士、法人及其他组织通过信访渠道给党中央、国务院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
(二)负责向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建议。
(三)承担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有关批示件落实情况的责任,拟订信访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承办中央领导同志交办信访事项的落实,向地方和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四)承担协调处理群众集体来京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责任,综合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的重要信访问题。
(五)综合协调指导全国信访工作,起草有关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草案,推动中央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检查、指导中央党、政、军各部门的信访工作和地方党、政机关的信访工作。
(六)制定信访问题排查化解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汇集分析机制,指导信访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
(七)承担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八)协调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协调信访工作外事活动和对外交流。
(九)承担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各级国家机关和部门都设有信访工作机构(信访局、办等)。信访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信访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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