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20**年县种子市场监管工作方案3篇

2021-02-02  |   格式:DOC  |   分类: 工作公文 > 工作计划
摘要: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有效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营造健康有序种业发展环境,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农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 ...(全文共:8140字)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有效打击非法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营造健康有序种业发展环境,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县农业领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种子法》《XXX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有效遏制非法制售假劣种子、非法生产转基因种子等违法行为。坚持中央统筹、分级负责,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切实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20**年全县种业市场监管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明确种业监管责任单位,对农作物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行政许可、一线执法和检测检验、技术支撑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县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达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达100%。对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三、监管内容

  (一)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重点对全县马铃薯种薯生产基地、冬小麦制种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种子生产基地的规范性检查结果将作为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非法转基因种子监管。在种子收获加工季节,对种子企业正在加工、包装或待售的种子进行抽检,力争做到早检查、早发现、早处理,确保覆盖全面、检查到位、执法严格。对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经营门店加工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开展拉网式排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许可证、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生产经营档案、种子来源及去向、包装标签、相关生产和销售合同、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等。扦取企业种子生产加工线上正在加工、包装的种子样品、待售的商品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检测,严防非法转基因种子流入市场。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管。结合本地用种实际,在春季、秋季等关键种子市场销售期,以种子标签和种子质量为检查重点,开展市场专项检查,在冬季开展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抽查。将近3年来有套牌侵权、制售假劣、存在不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的生产经营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并及时向社会通报;对近3年来在监督检查中未发现问题的企业,酌情减免检查。

  1.组织开展春秋两季种子市场专项检查。春播期间以玉米、马铃薯和蔬菜作物种子为重点,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种子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种子标签、进销货台账、品种审定、种子经营备案等情况,并抽取种子样品进行种子质量、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检测。秋播期间以小麦、油菜等秋冬种作物种子为主要检查对象,在全县范围内对种子市场和种子经营门店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生产经营资质、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进销货台账、种子经营备案等情况,抽查部分小麦、油菜种子样品进行发芽率和纯度检测。

  2.组织开展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检查。在种子收获、加工季节,组织开展冬季种子企业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情况,扦取加工线上正在加工、包装的种子样品或仓库内待售的种子样品,检查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标签、生产经营许可、品种审定及授权情况、种子来源及去向等是否合法规范。

  (四)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在种子生产经营的关键时期,根据品种权人、群众举报投诉以及明察暗访掌握的线索,积极开展品种维权工作。依品种权人申请,对构成品种侵权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或由品种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对侵权规模大,涉及公共利益的,依法予以处罚。在纠纷调解、证据保全、责令停止侵权、依法处罚等方面担当作为,严格按照《种子法》的规定,对侵犯植物新品种的企业或个人加大处罚力度,坚决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五)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种子法》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主体清单,对辖区内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逐步纳入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合。

  四、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监管责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举措,靠实工作责任,完善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主体责任,明确责任分工,分解任务职责。县种子站负责检查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经营档案、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品种审定和登记、品种权许可、种子种苗质量等工作,重点对品种真实性和转基因成分进行监督检查。县农业综合执法队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监督执法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配合省、市主管部门转办督办案件,对重大复杂案件,要加强横向联合,实行综合执法,加大查处力度。

  (二)开展联合执法,建立联动机制。主动配合、积极协助省、市主管部门,加大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对上级移交、检查发现、举报投诉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违法线索,采用短信、便函、文件等多种形式,第一时间立案查处,限期办结。强化监打联动,加强日常监管、督查抽查,强化行政执法工作之间的沟通协调和数据共享,逐步创建种业相关企业“红黑榜”和白名单制度,促进全县种业市场监管工作有序发展。

  (三)建立长效机制,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公开种子企业许可、侵犯品种权和制售假劣种子行政处罚案件等信息。向社会推介信用良好的企业和当地适宜的优良品种,积极做好市场引导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保证举报信息畅通,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加强社会监督,依法维护品种权人、诚信企业、农民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激发种业创新发展活力,提高种业发展质量,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和种业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与目标

  (一)基本思路

  全面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以不断提升种业市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方向,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全力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坚持中央统筹、分级负责,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完善省际协查联动机制,强化部门内外协调协作,提高监管效能,营造创新主体有动力、市场主体有活力、种业市场有秩序的良好种业发展环境。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同时,切实保障用种安全。

  (二)工作目标

  种业市场监管体系队伍不断健全,监管能力水平不断提高,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假冒伪劣、套牌侵权、非法生产经营等突出问题明显减少,种子种苗种畜禽质量水平不断提高。实现种业涉访涉诉案件件件有登记、事事有回音、违法必查处。20**年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如下。

  ——省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印发种业监管方案,对辖区内市级、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督促检查分别达到50%、20%;组织对本地所属的部级发证企业现场检查全覆盖,对省级发证企业监管覆盖面达到50%,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农业农村部转办督办的群众信访举报等案件,按时办结,及时书面反馈。

  ——地(市)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辖区内50%以上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进行现场督促检查;对本级发证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达到5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

  ——县级目标:明确种业监管责任部门,对农作物种业和畜禽种业分管责任领导、行政管理和统筹协调、行政许可、一线执法等责任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有成文的监管方案和现场检查方案,对本级发证的50%以上种子、种苗、种畜禽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等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

  XXX、XXX以及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经营门店、企业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查,以及对农业农村部门种业监管工作的现场监督检查比例,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作出调整。

  二、重点内容

  (一)规范生产基地。以西北、西南、XXX等三大制种基地为重点,对52个国家级“两杂”制种大县和100个区域性良繁基地实行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产地检疫等内容。生产基地规范性检查结果作为制种大县财政奖励的重要依据,纳入国家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范围。

  (二)推进许可备案信息化。全面落实《种子法》《畜牧法》及配套制度规定,建立种子种苗种畜禽生产经营备案主体清单并在同级农业农村部门官方网站公布。所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信息、备案信息,均应当录入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各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主体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纳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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