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3篇

2021-01-20  |   格式:DOC  |   分类: 条据书信 > 其他
摘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近日,市纪委研究出台《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全面监督,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办法》从严格禁止行为、加强监管行为、谨慎参与行为、积极提倡行为四个 ...(全文共:4783字)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深入推进正风肃纪专项行动,近日,市纪委研究出台《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日常行为的全面监督,进一步增强各级干部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办法》从严格禁止行为、加强监管行为、谨慎参与行为、积极提倡行为四个方面,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日常行为活动作出36项具体规定。其中,“严格禁止行为”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遵守党纪国法,禁止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娱乐、公车私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等行为;“加强监管行为”规定,领导干部应加强自我监管,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发生聚餐酗酒、酒后闹事、寻衅滋事等行为;“谨慎参与行为”规定,领导干部应廉洁修身慎行,谨慎参与管理服务对象组织的休闲娱乐活动、各类宴会、节会、庆典等行为;“积极提倡行为”规定,领导干部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提倡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移风易俗、邻里和睦相处等行为。

  《办法》规定,各部门、单位党组织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述德、个人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报告等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畅通监督渠道,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明察暗访,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问题,快查快结,及时处理。

  对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和轻微违纪问题,通过诫勉谈话、函询等方式加强教育提醒,责令及时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对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被追究处分的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同时,严明监督管理责任。建立党员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责任追究制,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对班子成员负有监管职责,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员领导干部负有监管职责。对因不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本部门本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发生问题的,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强化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增强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三条 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

  第四条 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五条 党内监督的任务是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全党令行禁止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贯彻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原则情况;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密切联系群众,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情况;

  (六)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情况;

  (七)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

  (八)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六条 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第七条 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八条 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

  第二章 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听取中央政治局工作报告,监督中央政治局工作,部署加强党内监督的重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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