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结核病防治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1-01-12  |   格式:DOC  |   分类: 条据书信 > 其他
摘要: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 ...(全文共:7729字)

  为了落实卫生部、教育部《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控制学校结核病重大疫情的发生,保障学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加强对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根据学校的特点把各项防治措施落到实处,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健康。

  二、建立学生健康体检制度,及时发现结核病等传染病患者。认真做好新生入校体检和每年的教职员工健康检查工作,并将结核病检查列入学生以及教职员工健康检查的主要内容。 对查体发现的结核菌素试验强阳性者,要督促其及时到市结防机构进一步复查,做到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

  三、做好在校学生的结核病治疗和管理工作。对确诊的传染性肺结核病人实行休学隔离治疗。传染性消失后,凭本市结核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诊断证明方可复学,非传染性病人在治疗期间可以继续上学,其治疗在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由我校校医负责,执行“监督化疗”,确保规则用药。

  四、加强结核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对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或低热、盗汗的学生应高度怀疑其结核病的可能,应立即报告,并动员其到结核病防治机构检查确诊。

  五、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努力改善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加强校园环境的清扫与消毒工作,教室经常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新鲜,减少结核病的感染和传播机会。

  六、通过健康教育课、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对学校师生进行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治知识教育,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七、对因玩忽职守,造成结核病暴发流行的责任人,严格按照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染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所在地区结核病防治业务的归口管理。

  第四条结核病防治工作应以农村为重点,加强对传染源的发现、治疗和化疗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卡介苗接种制度。

  第六条对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章机构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辖市(地)、县卫生行政部门设省、市(地)、县结核病防治机构,或指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承担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卫生部结核病控制中心与分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拟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国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综合评价;

  (四)负责组织拟定国家结核病防治技术标准、规范。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的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技术的推广工作。

  第十条其他结核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结核病防治规划的实施;

  (二)与防疫机构合作共同开展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结核病监测,以及结核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地区结核病人的诊断、治疗和化疗管理工作;

  (五)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结核病体检;

  (六)对肺结核病高发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或普查;

  (七)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八)培训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加强结核病防治技术的研究,提高防治工作的质量。

  第十二条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业务上受上一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基层结核病防治网络的组织建设,并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预防保健网,积极参与结核病的防治。

  企业的医疗防治科室和人员,在县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指导下,负责所在地区和单位结核病病人的发现、登记、报告、化疗管理以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结核病专科医院和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结核病人的住院治疗,并按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和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章预防接种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卡介苗接种工作规划、目标,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都有义务按规定承担所在地区、单位或指定区域的卡介苗接种任务。

  第十七条卡介苗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培训,经县级以上结核病防治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接种工作。

  第十八条卡介苗接种必须按计划免疫程序进行。

  第十九条卡介苗接种情况应当及时填入统一发放的计划免疫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片。

  第二十条卡介苗接种发生差错事故和发生严重异常反应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并如实报告当地县级卫生防疫机构,不得延误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一条卡介苗的订购计划供应由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卫生防疫机构共同制订,由省级防疫机构统一订货。

  负责实施卡介苗接种的机构,应将卡介苗接种率及接种质量考核情况,定期书面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并抄送同级卫生防疫机构以及结核病防治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卫生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

  (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

  (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

  (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

  (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

  (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

  (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

  (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

  (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

  (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

  (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

  (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

  (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

  (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

  (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

  (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第三章 预 防

  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开展结核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对就诊的肺结核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宣传结核病防治政策和知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期对辖区内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和宣传。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易患结核病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开展卡介苗预防接种工作。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规范提供预防接种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在组织开展健康体检和预防性健康检查时,应当重点做好以下人群的肺结核筛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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