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招商引资奖励办法3篇

2021-01-10  |   格式:DOC  |   分类: 条据书信 > 其他
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 ...(全文共:8970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政策及办法适用于在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投资建设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库房仓储、种植养殖业、矿产资源开发、特许经营性公共事业项目)。文化、体育、商贸、旅游、养老等产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省、市、县政策性资金投入部分,不计入投资方固定资产投入,考核以纯社会资本为主。

  第三条 本政策及办法所称引荐人不含本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政策及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对有关政策予以调整的,按国家和省、市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五条 对列入《XXX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对列入《XXX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七条 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

  第八条 新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5%的,经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地管理。

  第三章 行政收费

  第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办理相关手续和各种证照时,除收取工本费和向省、市交纳的费用外,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由企业先向收费部门缴纳,县财政参照缴纳额度给予奖励。项目建设期内,经营性收费按市场最低标准执行。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条 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5%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4%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对于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生产之日起,县财政给予投资总额3%的供电、供排水、供热、供气、场地硬化生产要素配置等基础设施配套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 对工业园区内新建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40%、3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30%、20%奖励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5000万元的,自企业投产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十二条 入驻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年纳税额度地方留成部分超过200万元的产业项目,协商提供满足生产需要的标准化通用式主体厂房。企业在实现纳税前,需每年按市场价格先行交纳土地、厂房租金,待企业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实现200万元后,对企业交纳的土地及厂房租金从地方留成部分进行补助。土地及厂房租金一年一交,连续补助五年,之后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企业回购厂房时,以评估价值为准。

  第十三条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投资额度5000万元以上,龙头带动作用强的高新技术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服务业企业,自企业营业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20%、10%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现有生产加工类企业扩大再生产,合同外新增项目享受本办法各项优惠政策;鼓励投资人收购、续建、盘活原有停工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凡盘活原有停工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的,继续执行原项目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法人单位及有实力的个人建设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到我县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500万元投资奖励;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县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除享受正常奖励政策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投资奖励。同一企业取最高奖励,只享受一次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在我县新注册设立独立法人的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实现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50%比例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企业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年度实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原有企业升级改造,新增产品的新增税源部分实现20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企业,按实际地方留成税收部分的10%比例为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奖补。新建项目或原有企业升级改造,达到规模以上企业标准(主营收入实现2000万元),在省奖励10万元基础上,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二十条 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产业项目,在建设期内,为项目投资方提供两间临时办公用房,投资方可无偿使用一年。

  第二十一条 鼓励外向型企业发展,扩大出口创汇,年出口创汇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实施品牌战略,对新创国家级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证的,奖励20万元。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在享受我县支持政策同时,县委、县政府还将依据政策为项目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 投资企业投产达效后,向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提出申请,经财政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信局、统计局、住建局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后,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财政发兑付奖励额的50%,生产经营6个月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

  第五章 金融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资项目融资需求资源库,定期组织开展银企对接活动。依托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平台、市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周转金平台,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助保金贷款或贷款周转金。

  第二十六条 在主板、创业板或新三板上市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1000万元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主板上市的企业1000万元奖励、创业板上市的企业6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省政府奖励200万的基础上,一次性追加50万元奖励。

  第六章 人才政策

  第二十七条 新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高管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可享受县级医院每年一次的全方位免费体检待遇。其子女需要在我县入学的,按其居住地及本人自愿享受当地学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任何额外费用。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3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企业年纳税总额地方留成部分达到400万元以上,至完成税收之日起一次性奖励企业6套90平方米左右高管住房。

  第二十八条 县人社部门建立熟练产业工人、技术人员信息库,根据投资企业用人需求,免费为企业在县内、县外组织招工。

  第二十九条 以县职业学校为载体,实行厂校挂钩、定向培训,享受就业培训政策。

  第七章 审批服务

  第三十条 商务和经济合作局成立“项目代办办公室”(简称:项目代办办),由专人负责代办项目所有手续。对符合条件且提供的证件及有关资料齐全的,属汤原县职权范围之内的,各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备齐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转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在办理招商引资投资企业的审核、审批事项时,未按规定时限办结或转报的,或因故意刁难、推诿、拖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安商政策

  第三十二条 建立重点项目领导包保责任制度。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建立县级领导包保制度,并实施包保项目领导包立项、包审批、包征拆、包开工、包建设、包服务的“六包”推进机制,强力推进投资项目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实行“首次不罚”制度。对企业或个人非主观故意的一般违规行为,以帮助整改为目的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对逾期未改确需实施处罚的,一律按规定的下限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县委、县政府环境办接受所有企业对破坏发展环境及相关行为的举报。

  第九章 引荐人奖励

  第三十五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对引荐人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人签署的委托证明,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确认登记手续。投资人自身也可作为引荐人。

  第三十七条 外来客商在我县投资额度较大、投资年限长、拉动作用强、有突出贡献的,授予一定的荣誉称号或名誉职务。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政策及办法发布前已签订的协议,按原协议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十九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汤原县20**年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试行)》(汤办发〔2018〕7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此规定由汤原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招商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招商引资格局,引进更多外来投资,促进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以下统称为引资人)

  (一)为引进项目提供信息并积极促进项目落地建设的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不包括公职人员。

  (二)阿旗境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通过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进行扩大再生产、开展新项目建设的现有企业。

  (三)直接来我旗投资建设的外地企业。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符合国家、XXX自治区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的项目。

  (二)投资及资产并购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农牧业产业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类、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风电、光伏发电类项目按实际到位固定资产的20%为计算依据)的2.5‰兑现奖励。


折扣价5.99米 (原价13.99米)

    VIP免费下载
如遇卡顿,请刷新页面
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31998589@qq.com   微信:skillupvip
【Word文档】 下载文档

折扣价5.99米
(原价13.99米)
扫码下载这份完美排版的文档

如遇卡顿,请刷新页面     VIP免费下载
相关推荐
7X24小时在线客服

微笑上岗易处多,消气降火不罗嗦

擅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