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法律与情理辩证关系论证

2021-01-06  |   格式:DOC  |   分类: 中小学专区 > 其他
摘要:  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本案中收养条件不足,政府职能缺失,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从中明显反映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袁厉害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收养行为,更折射出中国社会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情法之间的关系自古就有一种让人“剪不断,理还乱& ...(全文共:5232字)

  新近发生的袁厉害案,引发了群众的激烈争论。本案中收养条件不足,政府职能缺失,多部门执法不利等原因造成了这一悲剧的发生。从中明显反映出我国收养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袁厉害合情合理而不合法的收养行为,更折射出中国社会中法律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情法之间的关系自古就有一种让人“剪不断,理还乱”的感觉,情法矛盾构成了中国法治进程必须面对的一对基本矛盾,两者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无论是“法大于情”导致的道德困境,还是“情大于法”蕴含的实践难题,都是法治进程中必须面对,也必须加以解决的现实处境。如何在立法活动,执法过程和司法实践中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达到法律与情理的融合,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类似袁厉害这样的情法冲突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意义重大。本文首先介绍了法律与情理的涵义,两者的辩证关系等基础理论知识;然后呈现出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方面,分析法律与情理产生冲突的原因,以袁厉害案贯穿始终,并结合目前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案例,最终提出从立法、执法、司法上解决法律与情理冲突的建议。围绕此脉络,全文共分为三章,拟采用法律逻辑分析法、图表法、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证,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法律与情理的涵义及两者的辩证关系。

  本章主要研究有关法律与情理的基础理论问题。首先引出法律与情理各自的涵义,然后将法律与情理的辩证关系概括为四个方面:

  第一,情理是法律的基础;

  第二,法律是情理的升华;

  第三,情理弥补法律的价值亏空;

  第四,法律与情理之间存在冲突。

  第二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本章首先将法律与情理在立法过程、执法活动、司法实践三方面的冲突表现列出来,再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得出现实社会中存在“合法不合理”及“合理不合法”的现象,然后分析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包括法律与情理的属性不同,情理的不确定性和法律的确定性,两者不同的人性观、思维方式及问题意识等方面的内容,并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加以阐述说明。

  第三章,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解决。首先,可以从立法上融情于法,将情理渗透到法律之中,实现两者的统一;其次,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者要坚持“合理性”原则,公平公正地进行执法活动;最后,司法活动中要注意平衡“理”与“法”的关系,不能使两者相互替代,法官要实现依法办案与符合情理相统一,把握好对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合理利用利益衡量法,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最终将情理观引入到法律之中,让法律更加人性化,实现两者的相互协调和统一。

  一、法律与情理概述

  1、法律的涵义

  何为法,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定义: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在我国现代法学界,大多学者将法律定义为:“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对法律的定义也有广狭义之分,广义是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狭义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本文中所用为广义上的法律。

  2、情理的涵义

  有学者认为,“情理”是为一个社会的普遍民众长期认同,并且至今没有被证明是错误的基本的经验、基本的道德以及为该社会民众普遍认同与遵守的是非标准、行为准则。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将情理解释为“常识性的正义平衡感觉”。这样的情理包括人与人之间的自然情感、人情世故、风土人情、风俗习惯。情理是由民众产生的,并普遍反映了社会的主导意识和道德观念。情理既包括“情”的因素,又包括理的含义,丢弃哪一方面都是不全面的。故所以说现代的“情理”通常说的是人之常情和事物的道理。

  3、法律与情理的关系

  法律与情理的关系,即情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情理的升华。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要考虑到许多情理因素,将社会人情纳入到法律之中。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法学之后曾提出:无论旧学、新学,“大要总不外‘情理二字”,“不能舍情理而别为法也。”另一方面,在现代文明社会,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是法律。法律相对于情理,能够解决情理无法解决的问题,能够更好地维护我们个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治理社会,有助于实现法律调解社会的作用。

  二、法律与情理冲突的表现

  1、法与情在立法中的冲突

  我们都知道,我国长期以来深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文化推崇伦理,认为情理高于法律,显然儒家思想中的一些价值观已不能适应当代的发展。古代立法时所体现出的部分“情理”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变迁已经需要做出与当今社会相对应的改变,那些不符合当代社会精神的“情理”终将被抛弃。当然,另一方面,立法者个人的“情理”左右所立之法。正如徐国栋先生所说:“历史已经证明立法者并非万能,他们不过是推到立法者位置的常人,我们预料不到的事情,他们同样可能预料不到。我们的认识有什么局限,他们可能有同样的局限。”立法者的价值观等直接影响法律中所体现出的道德伦理价值,立法者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律与情理的冲突。

  2、法与情在执法中的冲突

  社会是不断变化的,而法律是稳定的,怎样把稳定的法律运用到不断变化的社会中,是执法这的一大难题,要求执法者要充分理解法律,理解立法者的意图。但是,由于每个人的思维、价值、经历等的不同,每个人对同一件事物的认知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很难要求执法者正确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所以,在社会中执行的法律,一般都是执法者综合各方面之后根据自己的价值判断做出的结论,可以说,执法过程也是一个情理理解法律的过程。


折扣价5.99米 (原价13.99米)

    VIP免费下载
如遇卡顿,请刷新页面
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31998589@qq.com   微信:skillupvip
【Word文档】 下载文档

折扣价5.99米
(原价13.99米)
扫码下载这份完美排版的文档

如遇卡顿,请刷新页面     VIP免费下载
7X24小时在线客服

微笑上岗易处多,消气降火不罗嗦

擅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