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汇总3篇

2021-01-02  |   格式:DOC  |   分类: 中小学专区 > 其他
摘要:  设立公益岗位是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岗位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岗位的界定  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从事公益性活动、辅助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临时性工作岗位。   ...(全文共:4953字)

  设立公益岗位是扶持特殊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岗位的管理,根据省、市政府关于开发公益岗位安置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公益岗位的界定

  公益岗位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政府或由政府委托中介机构管理、从事公益性活动、辅助社会管理和提供社会服务的一种临时性工作岗位。

  二、公益岗位的设置

  公益岗位的设置与取消由区政府决定。区政府各组成部门根据每年的实际工作情况以及上级政府部门对有关工作的要求适时设定和取消。通常情况下,每年1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应提出次年的岗位设立计划,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公益岗位的管理

  1、公益岗位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全区的公益岗位统筹规划,对公益岗位投入资金提出意见,定期对各单位公益岗位的用人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公益岗位管理中的不规范行为。

  2、凡是在各街道设置的公益岗位统一由各街道管理,其设立部门为业务主管部门,辅助街道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应制定所设岗位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约束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行为。街道管理的岗位由街道负责按月发放岗位补贴。

  设立在街道以外的公益岗位由设立部门直接管理。

  3、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对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有招用、考核、考勤、辞退的权利。

  4、公益岗位的工作人员有自愿退出岗位的权利,但必须提前一周提出申请。

  5、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上岗人员学习,加强对上岗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按照各岗位管理办法对上岗人员进行考核。

  6、公益岗位上岗人员要爱岗敬业,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遵守所在岗位的规章制度,凡是因表现不好被辞退的今后不再安排到其它公益岗位工作。

  7、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所在街道收缴后送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上岗期间不再享受其他的优惠待遇。

  8、各街道对被招用到公益岗位的人员要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9、对安排到公益岗位工作后家庭收入达到低保线以上的人员,应从上岗的次月起由民政局负责取消其低保待遇。

  10、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允许,各公益岗位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增加岗位数量,其人员变动须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四、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招用范围

  1、政府确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即“40.50”人员;

  2、企业失业军转干部,现役军人家属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均属失业人员和无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4、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老人的失业人员;

  5、低保家庭的失业人员;

  6、其他特定人员。

  以上人员必须具有区内户籍、在区内居住、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身体健康并符合具体岗位的条件要求。

  五、上岗人员的招用程序

  1、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向所在街道申请,并提交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低保证、转业军官证等证件。

  2、各街道对申请人的情况核准后,与公益岗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面试或考试后,根据岗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录用。

  3、公益岗位的上岗人员确定后,各街道应让上岗人员填写《公益岗位上岗登记表》,加盖印章后送交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备案。

  六、公益岗位补贴的发放

  1、公益岗位上岗人员每月领取公益岗位补贴,其标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政府常务会决定。

  2、各公益岗位管理单位除发给上岗人员基本补贴外,一般不再发给其他费用(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3、公益岗位补贴资金列为区再就业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

  4、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下同),各街道或主管部门将上月的公益岗位上岗人员及所需补贴情况汇总列表后,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报送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每月10日前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各街道或主管部门。

  5、公益岗位上岗人员的补贴由街道或主管部门支付,凡当月未出满勤者应按实际工作日折扣。

  6、各街道和主管部门不得挪用和占用公益岗位专项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监督该项资金的使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XXX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06]7号)精神,鼓励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对象,促进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投资、或给予优惠、特许经营,面向社区居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

  (一)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机构的公益性服务岗位。

  (二)政府投资占投资总额70%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可提供就业岗位项目的辅助性岗位。

  (三) 市政公共设施设备管理、养护、清洁、绿化及城市交通、车辆看护等辅助性岗位。

  (四)政府有关部门及行业投资兴建的再就业基地、经营性市场、商铺、摊位等管理服务性岗位。

  (五)社区管理服务岗位,包括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协管员、市场管理、物业管理、社区保安、门卫、保洁、扶老、托幼等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且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中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第四条 市、县区就业联席会议决定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调剂配置工作。

  第五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各有关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对象工作。

  第二章 公益性岗位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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