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房地产中介公司章程模板

2020-11-29  |   格式:DOC  |   分类: 工作公文 > 其他
摘要: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全文共:4725字)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生产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及其它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各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 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平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房地产营销策划; 房地产中介及代理; 住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厂房租赁与销售代理; 写字楼租赁与销售代理; 商铺租赁与销售代理; 地皮租赁与转让。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15万元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 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 出资方式 出资额

  王绍荣 6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王安勇 5301114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王安丽 9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 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公司名称:

  (二) 公司成立日期:

  (三) 公司注册资本:

  (四)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股东的出资额

  (三) 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 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 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 有权查阅、 复制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3) 股东能够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 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 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能够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 股东能够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4) 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5) 公司新增资本时, 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可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6) 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出资。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 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 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 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应当经其它股东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 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 住因此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并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章 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是公司的权利机构, 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 监事, 决定有关执行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合并、 分立、 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 修改公司章程;

  (一十)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 能够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 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一十一) 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

  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 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执行董事, 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 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能够书面委托她人参加股东会议, 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能够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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