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清华大学学生会章程

2020-10-30  |   格式:DOC  |   分类: 写作技巧 > 其他
摘要:  (修订草案,提交20**年6月1日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清华大学学生会是清华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清华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清华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北京 ...(全文共:3717字)

  (修订草案,提交20**年6月1日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清华大学学生会是清华大学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清华大学党委的领导,接受清华大学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院)学生会和全校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XXX市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XXX市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校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校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院)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清华大学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加强同XXX特别行政区、XXX特别行政区及XXX地区同学的联系,促进祖国统一。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清华大学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 会 员

  第八条:凡取得清华大学学籍的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乐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十三条:对于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非本会会员,经常设代表会议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三章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常设代表会议负责召集。

  如遇特殊情况,经常设代表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院)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资格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代表提案,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必要时作出相应决议。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代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法定代表参加才能召开;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 常设代表会议

  第十八条:常设代表会议(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常代会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十九条:常代会采用席位制,每个系(院)均有一个常设代表席位,由该系(院)学生会主席担任。各系(院)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代会审核备案。

  第二十条:定期召开常设代表会议。全体会议由常设代表会议轮值代表召集并主持。常设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设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常设代表会议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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