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监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XXX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下称《管理规约》)规定,为了规**小区业主监事会(下称监事会)的活动,督促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监事会是小区业主大会常设的监督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监事会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职权应坚持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产生程序
第四条 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就任及任期届满时间与业委会相同。监事会选举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与业委会选举同时进行。
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 监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属于常住本小区的业主、业主配偶或成年直系亲属;
3、模范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未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自愿无偿为小区服务。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监事:
1、业委会委员、候补委员及其亲属;
2、本人或亲属已成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或监事候选人的;
3、本人或亲属在本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就业的;
4、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员;
5、其他明显不适宜担任监事的人员。
第八条 监事候选人按下列方式产生:
1、符合条件的人员自我推荐;
2、十名以上业主可以联名推荐一名监事候选人,但应得到被推荐人同意;
3、在前述推荐人选中,筹备组在社区(或街道)的指导下审核并确定最终的监事候选人。
第九条 监事选举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 选举按下列程序进行:
1、在业主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筹备组应将候选人情况在本小区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栋房号、照片及主要经历;
2、筹备组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并收回选票,统计投票结果;
3、候选人按照预定名额及得票票数顺序当选,得票票数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但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次业主大会无效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投票。
委托他人投票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受托人投票时,应当出示委托书以及委托人和本人身份证明。
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张表决票或选举票。
第十二条 选举监事的业主大会闭幕后三日内,业委会应召集首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推举产生监事长一名。在监事会首次会议后三日内,业委会应将监事选举情况及当选监事、监事长名单在小区内公示,同时书面报送社区。
第三章 监事及监事会的职权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监事会指派列席业委会会议,监督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依法行使职权;
2、出席监事会会议,对监事会职权范围的各项事务享有提案权、辩论权和表决权;
3、执行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4、对业委会及监事会有关保密事项,予以保密;
5、不以监事职权谋取私利;
6、辞去监事职务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业委会拟提请业主大会表决的提案、议案、报告、计划、规章制度草案等进行审议、听证和质询;
2、接受、收集小区业主及住户对业委会工作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3、有权根据业主或住户的投诉,决定是否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对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对经查证属实的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的行为,监事会有权要求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限期纠正。业委会或业委会委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业主较大损失的,监事会可以启动召开业主大会程序,要求业主大会罢免业委会或相关业委会委员。
5、指派监事列席业委会会议;
6、就业委会及业委会委员的工作,有权提出业主大会会议议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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