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篇

2020-08-06  |   格式:DOC  |   分类: 工作公文 > 工作计划
摘要:  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市2015-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湘潭市人民政 ...(全文共:5794字)

  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全市2015-20**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土地综合整治、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新增千亿斤粮食产能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市区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XX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关于<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方案(2015-20**年)>的批复》(潭政函〔2016〕39号)、《XXX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地方标准》(DB43),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任务是提高农田质量,改善或消除农业生产的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土地改良、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以及基地工程建设,并保障其高效利用。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目标: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农电配套,土壤肥沃,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相适应。 第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在资金安排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集中投入,连片开发。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推行竞争立项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先进技术推广制、财政资金报账制、多元投入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竣工验收制、工程管护制、考评奖惩制,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申报与审批、项目实施、资金管理、竣工验收、运行管护、项目评价七个方面。

  第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是指项目正式申报前的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项目规划、建立项目库、编制项目建议书、进行项目实地考察等。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立项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有明确的区域范围;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按灌区和流域统筹规划,以建制村为基本单元,集中连片、规模开发,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选址原则上在湘乡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5-20**年规划范围内选定。20**年在栗山、梅桥、东郊、龙洞4个乡镇。20**年在毛田、棋梓、壶天、翻江4个乡镇。20**年在金薮、金石、月山、白田、育塅5个乡镇。20**年在潭市、泉塘、山枣、虞唐、中沙5个乡镇。项目单位确定好建设地点后报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批后,开展项目勘测、规划、设计。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完成后,应当经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由各项目实施单位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备案,进入项目库。

  第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年度项目计划,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组织项目实施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初步规划方案,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主管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项目计划文件后,向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备案,编制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管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并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统一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XXX省地方标准(DB43)》,工程预算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才能实行招投标,项目设计与预算评审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由市农开办委托具备招投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招投标可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或综合评分法。投标文件中需载明法人授权委托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其中法人授权委托人、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同一人,且从投标开始持续到项目实施和工程结算,直至本项目竣工验收结束。禁止围标、买卖投标人资格等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协调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工作人员主要负责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进度管理、工程计量和施工环境等工作。指挥部应按照行政协调、工程技术、财务后勤分组进行人员分工,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现场指挥部人员应按工程施工管理的相应程序处理相关事项,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程序的执行必须以文本为准,口头表述无效。

  第二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和工程建设强度配置现场监理人员,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控制,工程变更及争议处理。工程开工时进入现场,且施工期常驻工地。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该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制定监理计划,完善监理措施,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第二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终止,确需调整、变更或终止的,按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和执行。没有相应规定的,单项工程计划调整、变更在5万元以内的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批,5万元以上的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二十四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会同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及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标段进行质量等级评定,评为优良工程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在下年度工程施工招标时予以加分;评为不合格标段的施工单位及项目现场施工负责人,不得参与下年度项目工程投标。评选结果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审定,具体评分标准参照《XXX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平台推进资金整合,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自主创新,按照"源头不变、渠道合并、统筹安排、形成合力"的整合模式,在市财政局设立专户,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整合资金范围主要包括财政、发改、农业、水利、国土资源、移民、电力、交通等部门用于农田建设方面的涉农资金。重点整合以下项目资金中可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部分:土地综合整治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用于测土配方施肥的支出;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投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投资;防护林建设以及其他涉及农田建设资。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不少于合同金额的5%,经验收合格后一年后无质量问题的,无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上级下达的资金文件后,报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备案,并到市财政局登录指标,资金拨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专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资金申请,办公室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核实,由市水利与农田建设委员会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后将资金拨至项目实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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