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新条例颁布以来,在宗教界就掀起了学习条例的高潮,我本人也先后参加了5次集体的学习,自学也一直在进行当中,目前还在理解消化的过程里,谈一些粗浅体会,与广大同工同道交流。
新条例是在旧条例的基础上进行升级和完善,旧条例有48条,新条例有77条,增设了许多新内容。相比较旧条例,有它显著的特点:
一、时代感很强,在第一章的总则里,增添了很重要的新表述
如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这是在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以及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背景下,对宗教工作提出的相应要求。时代特色明显。个人理解这也将是今后宗教工作的一个总定调。
二、进一步明确对宗教工作的要求
在过去宗教事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新条例做出规范和明确。如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过去也有这样的提法,但条例上表述是首次,使其更具有法律条文的刚性要求,另外对宗教院校的规范管理,条例也予以了明确。比如过去提宗教团体宗教场所,宗教事务不受境外势力支配,现在增加了宗教院校的内容。
三、明确政府要为团体院校场所提供公共服务
要求宗教部门在工作作风上增强服务意识,体现管理与服务并重。
四、强调了团体的职能
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变化,在条例中列出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内容很具体,团体的工作平台得到了提升,过去团体职能的依据仅仅只是团体内部章程的行文规则,显得有点虚,不那么实,责任与权利相对模糊。新条例的规定。起到了支撑团体开展工作的力度保障作用。
五、明确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
作为一项单独的内容页为一章(第三章),明确省、直辖市以上的团体才可以设立宗教院校。这能够遏制一些乱象。如地下神学院,不按章法的培养一些歪才,影响教会的健康发展(社会学历不够,知识文化储备不足,念了神学,往往是一知半解,却在教会、信徒中瞎说瞎传,影响很坏)。
另外,在学习中本人还有一点困惑想借此机会说一说。
照新条例第35条的规定,有一个“临时活动地点”的说法,虽然在这一条的最后说,“临时活动地点”的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本条例的相关规定。但如何做到,没有具体指明,特别是“临时”指多长的时间,没有确定。如果没有时限上的要求,也就意味着这样的“临时活动地点”会另一种合法的形式长期存在。而且其管理与发展,能不能在条例的框架下进行,似乎存在不确定的因素了。
以上交流,准备工作不足,肤浅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同仁批评指正,谢谢。
20**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现将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公布,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为了认真开展好宗教工作,我学习了新修订后的《宗教事务条例》。《条例》主要围绕六个方面进行修订,即:“两个维护”,维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两明确”,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两规范”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通过近段时间对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学习,我受益匪浅,现将我的学习体会汇报如下;
一、加深了对宗教本质的认识宗教是人类思维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文化现象,是一种意识形态,在历史上对社会的文化、文明和社会进步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宗教具有产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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