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关于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完善AA市现有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有效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管理;系统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其变化;全面适时有效地开展饮用水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饮水卫生安全隐患,为政府决策和保障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支撑。
二、工作职责
(一)市、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
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和管理,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末梢水水质信息。
(二)市疾控中心
负责开展全市技术培训和质量控制;完成全市监测结果汇总、总结和反馈;开展督导和考核评估工作;按要求完成本方案规定的监测任务。
(三)区疾控中心
完成监测任务的具体实施;负责本辖区监测结果的上报、汇总、总结和反馈。
三、工作范围和内容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网覆盖全市各区的城市和农村地区。内容包括水质卫生监测、应急处置、监测信息管理和扩大主动监测四大方面。
(一)水质卫生监测
除经开区外,原则上各监测点沿用《20**年AA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京卫疾控〔20xx〕54号)中的设置。各区监测点数量或地址发生变化的,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监测任务的需向市疾控提交书面说明。
1.城市监测点设置
(1)末梢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饮用水人口设置末梢水监测点,16区的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监测点,地点尽量设在街道办事处;二是人口密度较大的街道,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监测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并尽量设置在社区居委会或学校等单位;三是每个区包括1个学校校内末梢水;四是每个区总监测点不少于10个。经开区的监测点设置应满足上述前两条的要求。
监测点设置数量。全市城市末梢水监测点共计244个,其中东城18个、西城23个、XXX27个、丰台22个、海淀35个、石景山11个,昌平13个,通州11个,大兴12个,经开区2个,其它区各10个。
(2)二次供水
东城区和西城区每区设置20个,经开区设置2个,其余每个区设置10个二次供水设施监测点。如辖区内有学校内二次供水设施,则其中至少包含1个学校内监测点;在所有监测点中,采用无负压供水的二次供水设置不超过2个;不足10个将全部纳入。采样点分别在二次供水设施前后各设1个点。
(3)市政出厂水
包括自来水集团及其下属全部市政供水水厂以及区自来水公司,每个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4)自建供水
新镇街道自建水厂、大台街道自建水厂、青龙桥街道自建水厂作为监测点,所在辖区的区疾控中心每季度对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
2.农村监测点设置
(1)集中式供水
监测点设置原则。按照地区和饮用水人口在除东城、西城和石景山、经开区以外的13个涉农区设置监测点,监测点设置必须满足以下4条:一是每个乡镇至少涵盖2个集中式供水单位,不足2个,应全部纳入,优先选择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供水类型,若辖区内无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选择该地区的4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二是每个区监测覆盖的饮水人口合计达到10%以上;三是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乡镇,酌情增加监测点,增加的点应考虑地理位置的差异;四是原则上需将既往监测中毒理学指标超标的地区纳入监测范围。
监测点设置数量。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分别设置1个出厂水和1个末梢水作为监测点。见表1。
(2)农村学校供水
每个区选择5所农村学校检测末梢水,其中4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覆盖的学校和1所采用自建设施供水的学校,不足5所的,全部纳入,应尽量选取不同水源和地域的学校,纳入监测网络的每个学校供水设置1个监测点。原则上同一个饮水安全工程不能既作为学校供水的监测点又作为集中式供水监测的监测点。
(二)应急处置
应急处置是指在监测网点中出现的饮用水突发事故(或事件)和监测点水质超标情况。
监测点水质超标的应急处置
(1)监测数据的复核
当监测点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因水源导致的总硬度和硝酸盐超标样品除外),实验室应首先进行检测数据复核检验(微生物指标除外),复核结果仍然超标或微生物指标超标时,应进行综合分析,进行现场再次采样复核检验或根据情况直接将不合格结果报送给市疾控中心和所在区的卫生监督部门。必要时可以同时采样送市疾控中心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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