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四川住村干部工作职责最新

2020-06-03  |   格式:DOC  |   分类: 写作技巧 > 其他
摘要:  9月22日,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 ...(全文共:9965字)

  9月22日,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扶贫开发放到践行执政为民理念、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强化干部驻村帮扶机制,坚持科学扶贫、精准扶贫。要深刻认识做好干部驻村帮扶工作对于贫困村加快发展、贫困户脱贫致富、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的重要作用,对于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奋力推进“两个跨越”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发挥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作为精准扶贫重要“管道”、进一步改进作风和践行党的群众路线重要载体、培养锻炼干部重要平台的积极作用,把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与“双联”、对口定点扶贫等工作有机结合,引导干部真正下沉到村、扶持到户,扎实开展相关工作,确保贫困村、贫困户如期脱贫。

  二、强化工作责任

  要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全面落实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责任。省直机关工委牵头负责全省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委教育工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扶贫移民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要认真落实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作为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要统筹组建驻村工作组,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做好对贫困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

  三、落实总体安排

  要切实落实省直机关工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XXX省干部驻村帮扶工作方案》(川直委发〔2014〕8号)的总体安排,选派一批了解农村、熟悉农村、工作能力较强的干部特别是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驻村帮扶,对所有贫困村派驻3至4人的驻村工作组,实现全省11501个贫困村干部驻村帮扶全覆盖。承担省级对口定点扶贫任务的部门(单位),干部职工人数100人及以上的每批次选派2人、100人以下的每批次选派1人参加驻村工作组。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级行政区域内的贫困村数量选派干部参加驻村工作组。乡镇派驻贫困村的干部参加驻村工作组。现有的各类下派干部,在派人渠道不变、任务不变的情况下,下沉到贫困村参加驻村工作组。已在贫困村工作的“三支一扶”人员、扶贫志愿者等纳入驻村工作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结合实际,对驻村工作组人员实行统一安排、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考评。驻村工作组派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贫困村不脱贫、扶贫对象不达标,工作组不撤出,驻村干部可轮换。

  四、提升工作实效

  驻村工作组要深入调查研究,找准制约贫困村发展的突出问题和制约贫困户脱贫致富的主要原因,建立帮扶台账,制定帮扶规划,细化工作措施,帮助协调落实发展资金,争取帮扶项目,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引领贫困村加快发展,带动贫困户增收脱贫。

  要整合各方面帮扶力量,动员各类社会组织、慈善机构、民营企业、爱心人士等参与扶贫开发。要切实转变作风,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发动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管理,提高其脱贫致富、自我发展的能力。驻村干部派出部门(单位)要主动加强与帮扶村的联系,并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切实帮助派驻县(市、区)和帮扶村解决实际问题。

  五、加强督查指导

  各地、各部门(单位)要把干部驻村帮扶工作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及时了解工作推进情况,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驻村干部派出部门(单位)要加强对驻村干部的工作指导和支持,促进帮扶工作有序推进。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及时向派出部门(单位)反馈驻村干部工作情况,并加强检查指导和评估考核。省直机关工委于10月上旬牵头组织对各地、各部门(单位)干部选派和驻村工作组到位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牵头制定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考核办法,严密组织考核,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群众满意度不高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确保干部驻村帮扶工作落到实处,取得群众满意的效果。

  村党组织工作运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村党组织工作运行机制,提升政治引领和服务群众能力,根据《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村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村级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领导本村工作,支持和保证村民委员会和本村各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群众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村党组织要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落实党的政策、带领群众致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堡垒。

  第二章 组织和成员

  第四条 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名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名的村,或者党员人数虽不足50名,但村集体经济组织、群众组织等具备成立党组织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名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地方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乡镇(街道)党(工)委领导。

  第五条 在以建制村为主设置党组织的基础上,也可按照地域相邻、产业相近、功能互补的原则,跨村组建联合党组织。

  第六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一般由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共3至7人组成,具体名额和职位设置由县(市、区)党委根据建制村人口数量、幅员面积、工作任务等确定,一般设党支部的村配备3至5名委员,设党总支的村配备5至7名委员,设党委的村可适当增加委员职数。设党总支或者党委的村、建档立卡贫困村,村党组织可增设1名副书记。

  第七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书记人选应当报县(市、区)党委审核;委员选举产生后,应当报乡镇(街道)党(工)委批准。

  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当召开党员大会补选。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村党组织的负责人。

  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县级审核备案管理制度,村党组织书记的调整和撤换,按程序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 提倡村党组织委员或者党员依法兼任(担任)其他村级组织负责人,充分发挥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九条 村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村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需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三)领导和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领导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共青团、妇联、民兵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这些组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各自章程充分行使职权。

  (四)加强村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负责村、组干部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加强本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和处理村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村党组织委员会对党员大会负责,同时向上级党组织负责,接受上级党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党员人数较多的村党组织,可以划分若干党小组。党小组在村党组织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和参加组织生活,检查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和执行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村党组织书记主持村党组织全面工作,协调其他委员的工作,对村党组织工作负主要责任。村党组织委员会应当建立职责清单制度,明确村党组织委员职责,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必须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村党组织书记履行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村党组织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党建工作,每半年至少向乡镇(街道)党(工)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健全和落实村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问责制度,每年村党组织书记向乡镇(街道)党(工)委、全体党员和村民代表进行1次抓党建工作专题述职,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和省委精神为前提。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议事决策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凡属村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集体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在上级或者村党组织没改变决定以前,除执行决定会立即引起严重后果等紧急情况外,必须无条件执行已作出的决定。

  第十六条 凡属村级重大事务,都应当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决策实施,一般程序是:

  (一)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积极发挥党员联系服务群众作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议题。所提议题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群众意愿。

  (二)村“两委”商议。对提出的议题,村“两委”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论证,形成商议意见。在提交村“两委”商议前,村党组织书记应当提前与村委会主任进行沟通。

  (三)党员大会审议。召开党员大会对议题进行审议,根据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党员大会通过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参加会议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讨论事项必须经应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表决结果公开。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书面决议,并通过党务村务公开栏和其它方式进行公告。

  (六)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实施过程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监督,实施结果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开。

  第十七条 属村党组织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日常工作,由村党组织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应当按程序报批。会议形成的决定须有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村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和商议本村日常工作。联席会议由村党组织书记召集并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参加,不是村党组织成员的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列席。联席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定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村党组织每年至少向上一级党委作1次全面工作报告,研究重大事项或者作出重大决定应当及时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遇到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当及时请示报告,除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并迅速报告外,不准先决策后请示。因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组织生活

  第二十条 村党组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坚持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头脑,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带头按照规定参加组织生活会。严格落实谈心谈话制度,村党组织书记与其他委员、其他委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严格落实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聚焦忠诚、干净、担当,切实增强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巩固发展风清气正、崇廉尚实、干事创业、遵纪守法的良好政治生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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