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全面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2-02-26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其他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信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 ...(全文共:5953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发挥信用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用改革办法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让守信者享受更便利的审批服务,对失信者实行“共享即惩戒”,提升企业和群众诚信守约意识,着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极简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工作目标

  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有针对性地选取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使用频次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信用承诺制,特别是在市场主体准入、企业投资建设等生产许可领域率先突破并逐步扩大应用覆盖面。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规则、标准和程序,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阳光透明、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现代治理模式,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制度层面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信用承诺制的实施范围和适用对象

  (一)信用承诺制的内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二)信用承诺制事项范围。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可以采取信用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但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外。涉及法律法规规章调整的,要依法获得授权,推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

  (三)信用承诺制适用对象。申请人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较好,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信用承诺制进行行政审批。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行政机关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在行政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信用承诺,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四、信用承诺制审批类型

  (一)推行容缺式受理。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可适用承诺制审批的事项时,法定条件基本具备、主要材料齐全,但部分材料欠缺且符合容缺受理情形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其需补齐的材料及承诺事项,申请人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后,由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已经梳理公布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时,应事先告知其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自愿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三)推行承诺即开工。新建工业项目实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制度的,申请人取得“标准地”使用权后,书面承诺可以达到“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和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可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建设,在竣工验收前办结所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即可。

  (四)推行办照即经营。对符合信用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并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准入即准营”,行政机关要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申请人提供满足许可条件的指导服务。

  (五)推行承诺即换证。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有效期届满的,诚信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因违法经营而被立案调查或经营期间未受到行政处罚,且不需要现场核查的,申请人提交换证(照)申请和相关材料并书面承诺符合许可条件,即可延续或者换发证(照)。

  五、信用承诺制审批程序

  (一)告知。对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采用信用承诺制方式办理,并提供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信用承诺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许可条件及提交材料要求,作出承诺的方式、时限,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不得有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性条款。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发给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x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

  (二)承诺。如申请人自愿采用信用承诺制的,应指导申请人知晓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对所承诺的内容和填写的申请人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以及符合相关许可条件等方面做出承诺,并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承诺无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不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同意按相关规定将信用承诺书公开并接受监督,愿意承担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内容。申请人要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将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等方式递交行政机关。

  (三)公示。信用承诺告知书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各保存一份,信用承诺书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由行政机关保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扫描件按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在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等网站上公示,接受监督。

  (四)审查与作出决定。行政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信用承诺告知书和信用承诺书以及信用承诺约定的申请材料后,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核查其符合信用承诺制要求的,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适用信用承诺制情形的,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依法送达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其申请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要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按行政审批事项信用承诺制程序办理。

  (五)事中事后核查。行政机关应严格落实信用承诺制审批服务和后续监管责任,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x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行政机关要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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