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2022-02-23  |   格式:DOC  |   分类: 综合文稿 > 其他
摘要: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切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 ...(全文共:5495字)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及《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切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助力新时代全面建设现代省会、经济强市。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加强与相关改革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空间格局。

  (三)工作目标。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首先对我市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主要河流水库、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我市行政区域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和省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做好通告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公告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工作。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根据国家、省统一部署,进行适时调整。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面积大于xx平方千米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滩涂等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国家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水流自然资源不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其他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水流自然资源,除水流源头外,应尽量保持主要河流的生态完整性,可单独划定水流登记单元。同一区域内存在多个自然保护地时,以自然保护地的最大范围划分登记单元。

  (三)开展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主要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河流等级为二等及二等以上的和市级河长制的主要河流,市级管理和跨县级行政区的水库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河流水库等水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县(市、区)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办法》,参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流程和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开展确权登记,可以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其中属于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由市级登记机构负责登记。

  (四)开展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林业局、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除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组织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重要湿地开展确权登记,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折扣价5.99米 (原价13.99米)

    VIP免费下载
如遇卡顿,请刷新页面
本文档由网友提供,仅限参考学习,如有不妥或产生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删除。
客服请联系:31998589@qq.com   微信:skillupvip
【Word文档】 下载文档

折扣价5.99米
(原价13.99米)
扫码下载这份完美排版的文档

如遇卡顿,请刷新页面     VIP免费下载
相关推荐
7X24小时在线客服

微笑上岗易处多,消气降火不罗嗦

擅长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