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20**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升防范化解安全风险和气象社会治理能力,根据《中国气象局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方案》、《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气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省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年度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执法检查;
(二)升放气球安全行政执法检查;
(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检查;
(四)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行政执法检查。
二、检查对象
全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中小学校、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机构;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单位;气象信息服务、发布和传播单位;开展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单位、相关部门以及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组织和机构等。
叁、检查内容
检查内容以行政权力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为基础,主要对被检单位的台账资料、现场管理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
(一)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尤其是雷电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是否落实雷电灾害防御安全主体责任,所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是否符合防雷规范要求。
(二)国发〔2016〕39号文规定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审批的项目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包括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以及现场核查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资质是否持续符合要求,开展检测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叁)升放气球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升放气球活动是否进行审批,升放气球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是否符合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要求,实际施工情况是否符合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决定要求;是否存在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侵占气象设施用地等行为。
(五)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备案、气象资料的获取、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气象信息发布和传播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六)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气候可行性论证;论证机构能力、气象资料使用、论证报告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四)《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五)《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六)《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七)《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
(八)《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8号令);
(九)《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十)《升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6号令);
(十一)《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6号令);
(十二)《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十叁)《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7号令);
(十四)《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
(十五)《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GB31221-2014);
(十六)《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GB31222-2014);
(十七)《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GB31223-2014)
五、检查机制
(一)检查方式。气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分为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检查等方式,各项检查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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