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文档】 农资市场20**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21-04-02  |   格式:DOC  |   分类: 机关公文 > 其他
摘要:农资市场20**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市春季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构建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保障农资生产使用安全,切实做好20**年春季农资打假工作,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营造法治、 ...(全文共:4485字)

农资市场20**年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强我市春季农资市场监管,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构建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保障农资生产使用安全,切实做好20**年春季农资打假工作,有效遏制生产经营假劣农资违法行为,营造法治、公平、规范的农资市场环境,确保农业生产安全,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根据《省20**年农资打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要求贯彻落实,特制定20**年农资市场管理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以构建完善现代农业发展新格局,服务“三农”为宗旨。促进我市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公平、规范的农资市场环境,以涉农法律、法规为依据,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等违法行为,深入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做好农资打假执法和监管工作,保障我地区“备春耕”生产顺利进行,为我市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二、工作目标

  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农资产品的监管力度,主要是对以玉米、水稻、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套牌侵权种子、未审先推种子、无证生产经营种子、未按要求备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和标签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种子经营门店抽查覆盖率达到80%以上,被抽查门店经营的品种抽样覆盖率达到30%以上。被检查企业经营档案、包装、标签整改合格率100%,零售主体经营活动备案率100%。按时办结省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转办督办的信访举报等案件,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反馈。加强种子案件查处,对结案案件公开曝光并上传《中国种业大数据》信息平台。

  农药等农资产品的监管,农药许可、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严厉打击生产经营禁用农药、假冒伪劣农药、特别是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检查台账不健全、标签不规范等行为落实情况。突出重点,明确分工,狠抓落实,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20**年农业生产打下良好基础。

  肥料等农资产品的监管,以复混肥、配方肥、有机肥、水溶肥微生物肥为监管重点重点检查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水溶性肥料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肥料产品中含有有毒成分、肥料产品标签不规范、标签标识混乱、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

  三、工作重点

  农资打假行动以关系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种子、农药、肥料等为监管重点。种子质量监管是重中之重,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转基因玉米种子、新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包装标签不规范、档案不规范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农药,以及无证生产农药、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农药生产登记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肥料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对辖区内农资生产企业和经营门点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是乡村级农资零售市场和经营门点,农资挂靠、代销和承包经营户等。对已经丧失相关资质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予以清理。对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农资的黑窝点,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坚决予以取缔。

  (一)种子管理

  1.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

  (1)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申请领取其它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审核,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2)经营农作物种子的企业在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凭市场监督部门核发的合法证照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经营。

  (3)受委托代销不分装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单位,到市农业农村局申请、办理市场准入手续后方可经营。

  2.打击未审先推及越区种植

  (1)农作物种子经营企业不准引进和销售未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对于试验、示范的品种,经省农业农村厅批复后,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备案管理,申请单位方可按批准条件安排非经营性质的试验、示范,并与农户签订示范合同,给农户造成损失的要进行补偿。

  (2)禁止引进、销售越区品种。对销售越区品种或因越区种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3.加强种子质量管理

  (1)严禁销售假劣农作物种子。以一般品种种子冒充粒型相似的紧俏种子进行“易名”销售的,“一种多名”或“一名多种”的及经营种子质量标准达不到种子标签标注指标的,按经营假劣种子处理。对重点品种进行质量抽检。因种子质量问题造成使用者损失的要承担赔偿和其他责任。

  (2)农作物种子经营单位调出或邮寄出我市行政区域的种子,必须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申请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邮寄。

  (3)加强种子标签检查。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必须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管理在本市内进行的农作物种子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测试。新品种的推广,必须通过试验、示范。对某些品种在试验或使用过程中存在严重缺陷、退化及适应性差等突出问题的,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停止经营销售意见,经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农村厅后,对该品种实行市场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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